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会应当加强统筹把关,规范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严控出差频率、人数和天数,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等公务活动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本会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填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出差审批单》,由出差者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秘书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相当省部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应当优先购买国内航空公司低价位机票。
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省部级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高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高级软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卧、动卧和全列软席列车软卧,其他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卧、动卧和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统筹,减少机票、车票退改签费用。按规定等级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席别的,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优选一等座席别;确因执行紧急公务等特殊工作需要购买的,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报批权限与出差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本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相当省部级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相当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当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及时足额结算住宿费,不得超标准或者要求其他单位负担。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因公出差到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因公出差到其他地区,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与本会有业务往来和关联的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原为司局级干部的,按“相当司局级职务的人员”标准执行;非司局级干部的,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在大型体育活动期间住宿费由承办方承担的、根据协议和国际惯例不需交纳住宿费的、在自己家内住宿的、到边远地区出差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等特殊情况,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报经批准,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批权限与出差审批权限相同。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所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到北京市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北京市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确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应当在公函中列明接待事项并及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员应当说明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用车以及交费等情况。相关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支付记录等可以作为收支凭证,留存备查。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差旅费支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执行差旅制度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基金会领导后,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