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保障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产安全与捐赠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与所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交易行为。

  第三条 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允:关联交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组织、受益人及第三方利益。

  (二)回避表决:关联方及与关联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审议与表决。

  (三)公开透明: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内部监督。

  (四)合规审慎:所有交易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包括:

  (一)发起人;

  (二)主要捐赠人(包括: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慈善组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三)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四)投资的被投资方;

  (五)本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七)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其他与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等);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含咨询、管理、服务、工程建设等);

  (三)接受或进行捐赠、资助;

  (四)资金融通(含借款、资金拆借、担保、抵押等);

  (五)投资活动(含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股权投资等);

  (六)租赁(含资产租赁、场地使用等);

  (七)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八)其他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六条 在关联交易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显失价格公允的情形:

  (一)以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商品、资产、服务、租赁、许可使用权等;

  (二)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资产、服务、租赁、许可使用权等;

  (三)委托关联方投资,收益率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市场平均收益,或交易条款明显损害本会利益;

  (四)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七条 禁止下列关联交易:

  (一)承担、代付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成本、费用、债务、税款等;

  (二)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

  (三)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利率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出借资产、提供垫款;

  (四)代关联方偿还债务、支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五)为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收据、证明文件;

  (六)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本会公益宗旨、业务范围的资助、补贴、奖励;

  (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本会财产;

  (八)关键管理人员、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与本会发生除正常薪酬、劳务外的显失公平交易;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受益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方及利害关系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于关联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本会官网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条 关联交易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手、关联关系、交易类型、金额、定价政策、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关系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含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条款条件、定价政策等) 。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及时回应质疑。

  第十三条 因关联交易损害本会利益的,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违规参与交易的,终止与该关联方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