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落实全国足球工作会议、最新足球改革文件精神和体育总局工作部署,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县域足球赛公益项目的管理。项目旨在打造覆盖全国“千县万村(社区)”、群众身边的足球赛事,助力构建社会足球竞赛体系,促进基层足球组织建立健全和基层足球场地设施有效利用,持续夯实足球运动群众基础,推动足球振兴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赛事全称
(一)××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基层赛
(二)××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省决赛(暂定)
(三)××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冠军赛(暂定)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指导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中国足球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承办单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球协会
执行单位:县级足球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文化活动中心
第六条 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行政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
第七条 受益对象
年满18周岁的中国籍业余球员。
退役未满三年的职业球员不得报名,凡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且处罚尚未期满的人员,一律不得参赛。
职业球员是指注册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联赛、女子超级联赛、女子甲级联赛、五人制足球超级联赛的球员,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系统及赛事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第八条 承办机构遴选标准
(一)县域基层赛
1.省级足球协会向本会提出作为县域基层赛承办单位的书面申请,县级足球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文化活动中心向省级足球协会提出作为县域基层赛执行单位的书面申请,各级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若省级足球协会未提出承办申请,可由所在省的市级足球协会申请承办;市级足球协会亦未提出承办的,可由所在市的县级足球协会直接提出承办申请。
2.执行单位所在县级行政区至少具备1块符合要求的足球场地;参赛队伍不少于6支,举办赛事场次数量不少于15场。
(二)省级决赛
1.已举办县域基层赛的省级足球协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申请承办五人制和十一人制的本省决赛。
2.参加省级决赛五人制比赛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参加本省县域基层赛总数量的60%。参赛球队应为县域基层赛的冠军球队,若冠军球队无法参赛,可依据排名顺次递补。
3. 鼓励十一人制省级决赛与本地区“城超”赛事贯通衔接。
(三)全国冠军赛
1.全国冠军赛原则上为五人制,须为已举办省级决赛的省级足球协会提出承办申请。
2.五人制参赛球队原则上应为参加全国县域足球赛省级决赛的冠军球队,若冠军球队无法参赛,可依据排名顺次递补。
第九条 资助标准和用途
(一)县域基层赛
1.县级执行单位
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资助不超过5万元。根据赛事举办场次,按以下标准核算资助金额:五人制比赛资助标准每场不超过1000元;七人制、八人制比赛资助标准每场不超过1500元;十一人制比赛资助标准每场不超过1800元。每个县级行政区资助额度中,资助金额的5%专项用于赛事宣传报道。其他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赛事场地租赁、竞赛官员劳务、比赛必需品、医疗与安全救护、人员保险、税费等,具体使用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赛县域基层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
2.省级承办单位
省级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赛事活动要求,将县域基层赛资助总金额的90%足额拨付给执行单位,资助金额的10%可由承办单位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赛事执行监督与赛事宣传报道,两项支出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
3.经承办单位审批同意,可从本省赛事执行监督经费中列支资金,按市级辖区县域基层赛资助总经费不超过5%的比例标准,拨付至市级足球协会账户,市级足球协会专项用于辖区内县域基层赛的赛事监督、赛风赛纪、赛事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省级决赛
省级决赛根据申报情况分配资金,原则上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每个省级决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赛事竞赛官员劳务及食宿交通、宣传推广、赛事执行、开闭幕式举办、志愿者服务、审计服务等其他费用,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赛省级决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三)全国冠军赛
原则上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全国冠军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赛事参赛人员保障、嘉宾及央媒相关保障、会议室租赁等其他费用,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赛全国冠军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十条 资金募集
(一)鼓励省级决赛承办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赛事组织,可按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1:1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对于全国冠军赛具备资金配套、社会捐赠动员能力的全国冠军赛承办单位,可按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1:1的比例给予资助。
(三)省级决赛、全国冠军赛社会捐赠资金部分,本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提取管理费10%。
第十一条 资助流程
(一)本会通过全国县域足球赛事管理平台发布征集承办单位的通知,申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机构负责在本地区公开遴选县级足球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文化活动中心作为执行单位。
(三)县域基层赛、省级决赛、全国冠军赛均须在全国县域足球赛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由本会综合评定后,将评审确定的拟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建议名单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还需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本会与各承办单位签署资助协议,款项分两期拨付,原则上首付款支付80%,完成协议约定后,根据提供的总结材料、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经本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误后,确定拨付尾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金额的20%)
(五)本会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拨付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历年实施开展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备案、遴选审核工作。
(二)项目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台账,负责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各承办单位举办赛事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承办单位按活动方案进度报送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原则上要按照赛事具体方案执行,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赛事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须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同意。
(四)项目部门督促承办单位自主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赛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本会,作为支付尾款的依据。
(五)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及绩效目标,对各阶段赛事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承办单位做好赛事数据统计。
(六)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赛事安全
组织实施赛事的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须严格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指南》《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全国县域足球赛安全防控预案》《全国县域足球赛现场安全管理细则》《全国县域足球赛卫生防疫方案》《全国县域足球赛舆情应对方案》等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举措,确保赛事安全有序开展,有效防范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对参赛及活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若出现赛事安全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本会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严厉处罚,并向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等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赛风赛纪
组织实施赛事的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须严格遵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社会足球赛风赛纪联合惩戒公约》以及《全国县域足球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县域足球赛五人制竞赛规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赛风赛纪和赛事安全“六见面、六核查”清单》《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关于以案为鉴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的若干措施》等规定,严格落实中国足球协会关于社会足球“四个坚持”“三限两保障一互认”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赛风赛纪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足球竞赛环境,不断提升赛事活动质量与整体形象。若出现赛风赛纪问题,本会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严厉处罚,并向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等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宣传推广
(一)本会统筹报道计划,发布宣传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相关内容(如视频、图文报道等)。每场比赛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有宣传报道须体现赛事全称、组织机构和背景板。
(二)赛事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赛事宣传方案,明确关键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稿件数量、图片张数与尺寸、视频时长与格式、直播场次与时长、社交平台话题发布频次及互动量目标、项目手册印数等。
(三)赛事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应在启动赛事、赛事期间、赛事结束后,及时向本会提交赛事媒体宣传稿件。在宣传中突出对女性参与足球的报道、故事挖掘和典型案例推荐推广工作。
(四)赛事的承办单位应在中央级、省级媒体平台发布新闻报道不少于1篇,各执行单位应在当地媒体平台发布不少于2篇。
(五)赛事各承办单位应设立1名赛事活动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赛区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在赛事活动的基础上,深度挖掘2至3条故事线索,并及时向本会推荐有价值的新闻素材。
(六)赛事各执行单位应设立县级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赛区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并及时向主办、承办单位报送新闻稿件和素材。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实施方案报体育总局批准后启动赛事,建立台账,有效有序推进项目执行。
(二)赛事如发生重大舆情、安全责任事故、赛风赛纪违规事件,或出现承办单位无故克扣资助资金、执行单位违规将赛事资金用于发放奖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单位年度办赛资格。其中,承办单位克扣执行单位赛事资金的,取消其一年赛事承办资格,并向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等相关单位通报。执行单位赛事未达标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赛事执行资格。
(三)赛事启动后,每月向体育总局群体司赛事活动处、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部及时通报赛事信息,包括赛事组织进展、问题和需求等。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一)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5年7月1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10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