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落实全国足球工作会议、最新足球改革文件精神和体育总局工作部署,规范本会社会足球赛事公益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社会足球赛事公益项目的管理。项目旨在资助各级各类基层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鼓励更多群体参与足球、关注足球、热爱足球,推动足球运动的普及与推广。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五条 资助对象

  全国性社会组织、省市级足球协会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遴选条件

  本会社会足球赛事公益项目分为公开征集赛事和定向资助赛事两类。

  (一)公开征集赛事遴选条件

  1.主办方须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具备社会足球赛事组织实施能力,近两年内举办过全国、跨区域、省级或市级规模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2.比赛形式为五人制、七人制、八人制、十一人制、沙滩足球、雪地足球等。

  3.报名参赛球员应年满18周岁。退役未满三年的职业球员不得报名;凡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且处罚尚未期满的人员,一律不得参赛。职业球员是指注册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联赛、女子超级联赛、女子甲级联赛、五人制足球超级联赛的球员,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系统及赛事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4.重点资助举办以下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1)全国性赛事;

  (2)跨区域赛事;

  (3)在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定点帮扶及对口支援县等举办的赛事;

  (4)鼓励赛事主办、承办方动员社会力量自愿捐赠,同等条件下,有社会捐赠的赛事优先予以支持。

  (二)定向资助赛事遴选条件

  定向资助仅适用于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对外交往、区域发展、民族团结、乡村振兴等方向的可持续赛事项目,由申请机构单独申报,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纳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公开征集赛事资助标准

  1.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时,单场赛事核算标准:

  十一人制比赛,每场不超过1800元;

  七人制、八人制比赛,每场不超过1500元;

  五人制、沙滩足球、雪地足球等,每场不超过1000元。

  资助标准可根据年度预算、办赛成本及社会募捐效果,浮动5%~10%。

  2.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时,按赛事成熟度和影响力分为品牌赛事和一般赛事两类,对于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年度场次达300场、社会影响力大的品牌赛事,每年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开展时间短、参与人数较少或区域覆盖较小的一般赛事,每年资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3.对社会捐赠资金,本会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1:1的方式对赛事进行资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本会从捐赠资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捐赠总额的10%。扣除管理费后的捐赠资金与配套资助资金,定项用于支持该赛事或该地区足球事业发展。

  (二)定向资助赛事资助标准

  1.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时,原则上按每支队伍不超过 1万元核算。

  2.定向资助赛事同样鼓励社会力量自愿捐赠,同等条件下,有社会捐赠的赛事优先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本会从捐赠资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捐赠总额的10%。扣除管理费后的捐赠资金与配套资助资金,定项用于支持该赛事或该地区足球事业发展。

  第八条 资助流程

  本会根据赛事类型(公开征集/定向资助)实行分类管理,流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赛事流程

  1.申报阶段:本会通过线上平台发布赛事通知,申请机构按要求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社会足球赛事资助申请书》,提供赛事实施方案(含赛事组织、赛事安全、赛风赛纪、监督、宣传推广等内容)、预算等附件材料,完成线上申报。申请资助机构须将全部申报纸质材料装订成册5份,加盖机构公章后(含骑缝章),于申报日期截止前,寄送至本会社会足球发展部。

  2.评审阶段:本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提请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受资助机构名单。

  3.公示阶段:向社会公示拟受资助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协议谈判环节。

  4.协议签署阶段:与受资助机构确定赛事实施方案(含赛事组织、赛事安全、赛风赛纪监督、宣传推广等内容)、配比资助金额及赛事预算,签署《资助协议》;与赛事潜在捐赠方协商确定捐赠金额、资金使用意向及管理费比例,签署《捐赠协议》。

  (二)定向资助赛事流程

  1.申报阶段:申请机构需撰写申报函,阐明赛事背景、目标、计划安排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重大活动关联文件),直接向本会申报。

  2.评审阶段:本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核,符合条件的提请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受资助机构。

  3.协议签署阶段:参照公开征集赛事流程,与赛事潜在捐赠方(如需)及受资助机构分别签署《捐赠协议》《资助协议》,明确赛事细节及资金安排。

  第九条 资金使用和拨付

  (一)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赛事场地租赁、竞赛官员费用、比赛必需品、医疗和安全救护、人员保险费用、执行费用、宣传费用、该地区足球事业发展等。其中,用于监督赛事执行、赛事宣传推广的费用,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

  (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须按照本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资金使用规范》要求,合理合规使用。

  (三)社会捐赠资金,在提取本会管理费后,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该项赛事或该地区足球事业发展。

  (四)原则上,资助款分两期拨付:签署协议后,拨付总金额的80%作为首付款;完成协议约定后,根据提供的总结材料(含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本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误后,确定并拨付尾款(最高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金额的20%)。

  (五)财务部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拨付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历年实施开展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备案、遴选审核工作。

  (二)项目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台账,对赛事举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如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解决。对未按照协议履约或出现严重违规违纪情形的,报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取消受资助资格,并追偿资金。

  (三)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受资助机构按活动方案进度报送进展情况,受资助机构原则上要按照赛事具体方案执行,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赛事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须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同意。

  (四)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及绩效目标,对受资助赛事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受资助机构做好赛事数据统计,及时报送赛事秩序册,统计赛事涉及的场次、队伍数量、参赛人数。

  (五)每项赛事结束后,项目部门督促受资助机构自主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赛事进行专项审计;对年度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赛事活动,本会可聘请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赛事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尾款支付金额。

  (六)项目部门督促受资助机构总结赛事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带动的社会捐赠资金、市场开发、自有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送本会。

  (七)整体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包括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项目的改进思考等内容,并将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赛事安全

  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运营方为赛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须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指南》《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的通知》,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防控预案》《现场安全细则》《舆情应对管理细则》《卫生防疫管理细则》,保障赛事安全,防范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对项目活动人群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

  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运营方为赛风赛纪管理责任主体,须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赛风赛纪和赛事安全“六见面、六核查”清单》等规定,严格落实中国足球协会关于社会足球“四个坚持”“三限两保障一互认”的相关要求,加强赛风赛纪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足球竞赛环境,提升赛事活动的质量和形象。

  第十三条 宣传推广

  (一)受资助机构负责做好宣传工作,收集、汇总赛事活动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素材并提交本会。

  (二)在赛场显著位置,设置“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支持”标识。所有宣传报道须体现赛事活动全称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

  (一)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5年7月1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10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