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工作和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西部地区体教融合足球青训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我会与贵州省体育局、织金县教育局共同设立了“爱苗行动”公益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和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立足留守儿童群体,以足球青训为载体,通过为8-11岁参与足球训练的留守儿童提供营养餐资助,解决其在高强度足球训练中营养摄入不足的问题,促进身心同步健康发展,构建可持续的留守儿童足球运动成长机制,为体教融合足球青训体系输送后备力量。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参与项目各方职责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项目首年(2026年)资金筹集,并与贵州省体育局合作募集项目后续资金,同时负责对项目全流程实施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织金县教育局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遴选合规营养餐配送机构并负责保障食品安全,遴选参训留守儿童、组织日常足球训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等工作。

  贵州省体育局负责会同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落实项目资金募集工作,负责核查执行单位配送机构资质,统筹协调项目落地、定期进行监督项目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募集

  本项目资金募集方式为定向募捐。项目发起各方共同确定年度筹款目标,通过项目推介会、邀请潜在合作伙伴现场参加活动以及通过加大新媒体、互联网传播力度,面向重点企业、投资人、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的所有资金均进入本会统一账户,以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指定项目校就读且参与校园足球训练的8-11岁留守儿童,每年度资助规模约300人次,3年累计约1000人次。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调整,U11年龄段学生随升学自动退出,递补新的U8年龄段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确保资助规模总体稳定。

  资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或学籍在项目实施县域,且经民政或教育部门认定为留守儿童;

  (二)自愿参与校园足球常态化训练,能遵守训练纪律及学训统筹要求;

  (三)无严重疾病,可适应足球训练及集中集训强度。

  第七条 资助标准

  日常训练营养补充:按不超过4元/人/天标准执行,每年按160个在校日核算;

  集训伙食补助:按不超过25元/人/天标准执行,每年按60天集训核算。

  第八条 资助方式和流程

  项目采取定向资助方式开展并由执行单位来函向本会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如下:

  1.执行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函、实施方案和预算等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原件盖章后邮寄至本会,同时发送电子文件。

  2.项目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经贵州省体育局确认后,提交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3.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与执行单位签署《资助协议》,并按本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

  4.执行单位须定期向本会项目部门提供项目反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图片、视频等资料。

  5.项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回访和项目实地调研。

  6.项目结束后,执行单位须提交完整的项目结项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捐赠资金实施监管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发起各方均负有对所筹集社会资金的及时通报义务,定期通报资金筹集情况。

  (二)本会对执行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执行单位应按照协议要求、资金预算,妥善使用资助款,确保专款专用。

  (三)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定期提交项目反馈资料。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执行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本会提交审计报告。

  (五)执行单位定期向项目发起各方通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保障项目发起方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共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备案,以及申报、审核等工作。

  (二)如协议内容有变更、调整、终止,项目部门需及时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签署补充协议或终止资助。

  (三)项目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线上跟踪、线下调研等方式,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有效开展,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四)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方案进行优化和总结。

  第十一条 安全保障

  (一)执行单位需与具备合法资质的营养餐供应商、配送机构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将机构资质报本会备案;配送机构需保证食品安全、成品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执行单位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检。

  (二)受资助学校需制定训练安全应急预案,需对参与足球训练的受资助儿童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在训练前做好热身准备,训练中加强安全防护,避免运动伤害。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管理

  受资助机构应贯彻《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加强对球员、教练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体育道德教育,将赛风赛纪教育融入日常训练和足球比赛活动中。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

  (一)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本会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