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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发展基金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养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源: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2019-07-30 13: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菁英计划”)公益项目的管理,整体提升青少年足球教学和训练水平,扎实推进青少年足球训练和足球运动后备人才培养,确保菁英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菁英计划资金来源为基金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三条 资助组织青少年足球训练、交流、赛事活动、师资培训、场地、设施、器材、装备、体检和保险等。

  第四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资助对象

  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级体校、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足球特色学校和社会青少年足球训练公益机构。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至少1名持有中国足协D级以上(含D级)或五人制L1以上(含L1)等级证书的教练员;

  (三)能够选拔热爱足球运动、具有发展潜质的青少年,经监护人同意,组队进行足球训练和参赛;

  (四)具备自有或合作、租赁的足球训练场地;

  (五)能够保障青少年学员文化课学习。

  第五章 申请方式和试点单位确定

  第六条 为兼顾全国各地区各类机构发展,可由体育管理部门、地方足球协会、教育管理部门和全国性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推荐,也可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加入菁英计划。

  第七条 申请机构按要求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养计划”公益项目申请表》。

  第八条基金会要对申请机构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确定成为试点单位后公告。

  第九条基金会要与机构签订资助协议书,以保证菁英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对菁英计划试点单位,基金会授予“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青少年足球菁英计划试点单位”牌匾。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负责选拔青少年学员,组队开展青少年足球专项训练,并将组队信息报基金会备案。选拔的学员需经监护人同意,学员变更时要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并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享受菁英计划资助的青少年学员无条件响应国家队(青少年队)集训和征招,对菁英计划内的青少年学员进入职业足球序列得到的青训补偿费用,试点单位可自愿在基金会设立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原则上不超过青训补偿费用的20%),支持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各试点单位在购置器材、耗材及训练比赛装备时,优先选择使用国产品牌。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要制定资助资金使用方案,保证资助资金的安全、及时和高效使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项支出要符合资助范围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和单位福利。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在教练员、学员的训练比赛装备上可印有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字样或标识,也可使用菁英计划名称或标识。

  第十六条试点单位要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教练员培训、菁英训练营、“菁英杯”赛和相关足球交流以及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七条试点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训练计划,确保青少年学员训练学习两不误,在安排青少年学员的训练同时安排好文化课学习。

  第十八条试点单位建立青少年女子足球队,应优先配备女性足球教练员,不能配备的须配备一名女性管理员。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参加菁英计划教练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养计划足球教练员工作规范》的教练员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基金会不定期检查各试点单位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邀请行业知名人士和专家咨询组成员对菁英计划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试点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或由试点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试点单位未按协议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财务规定情形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的,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对违规资金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依据《菁英计划试点单位年度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和《菁英计划试点单位年度评价考核评分细则》对各试点单位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中存在以下任何一项不达标的单位,取消菁英计划试点资格:

  (一)未能提供有效法人证书。

  (二)资金账户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

  (三)自有或合作、租赁场地不符合考核要求。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资金使用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协议规定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年度考核中项目实施部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试点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菁英计划试点单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考核中进取争优部分得分排名前10位的试点单位,授予“优秀试点单位”称号。

  第二十八条 试点单位可采用多种方式与校园足球合作,组织本地区青少年足球赛事和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提高本地区青少年足球水平。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鼓励各试点单位在努力做好青训工作的同时,寻求所在地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足球协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的支持,扎实做好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

  第三十条基金会搭建的菁英计划公益平台,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捐赠资金和物品全部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