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为规范本基金会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会社会公信力,维护捐赠者与受赠者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的目标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增加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各方对本基金会的信任,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条 信息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工作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募捐和接受捐赠信息情况。组织募捐活动时,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包括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三)项目信息实施情况,包括公益项目种类、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规范、评审结果,以及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四)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五)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即时公开实施足球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中的相关信息;
(六)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财务、审计信息;
(七)本会资助对象相关信息;
(八)根据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二)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知识产权信息;
(四)内部信息,包括与相关机构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内部会议信息等;
(五)司法调查信息。
第五条 定期信息以季末、年末为披露时间节点,即时信息和应急信息根据需求及时披露。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在本基金会网站、民政部指定的网站或在其他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三)能够覆盖本基金会活动地域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首先由产生信息的部门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由财务部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对外发布。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