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据章程支持青少年足球事业发展,实施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菁英计划”)公益项目,开展菁英训练营暨“菁英杯”赛(以下简称“训练营”)公益活动,为青少年球员和教练员搭建交流提高的平台。为确保菁英计划公益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规范训练营的组织与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快乐、阳光向上”的良好氛围,提高青少年足球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主办的菁英训练营及相关赛事,基金会支持举办的各级青少年足球赛事等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训练营的工作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训练营申办
第四条 举办训练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组织;
(二)具备足球教学、培训或承办体育赛事的资质;
(三)具备举办足球赛事活动的条件:
1、交通便利,具有与赛事规模相匹配的接待能力;
2、具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
3、能提供赛事期间的竞赛组织、安全、医疗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4、具有举办足球赛事活动的经验;
5、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基金会委派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有意向申办训练营的单位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菁英训练营暨“菁英杯”赛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一同报送基金会: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训练营经费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 基金会收到申办报告后,将对申办单位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确定训练营承办方。
第七条 基金会与承办方签订协议书,承办方须提前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包括竞赛组织、医疗救护、安保交通、后勤接待及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作为协议书附件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训练营组织
第八条 承办方应及时成立训练营组委会,并安排专人负责与基金会的联系和对接。
第九条 承办方负责按照工作方案落实训练营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条 训练营交流比赛执行《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菁英训练营暨“菁英杯”赛比赛规则与规定》,承办方负责起草训练营通知和规程,基金会审核后发送各参加单位。
第十一条 训练营规程应包括赛事的名称、主承办单位、时间、地点、项目设置、赛事规模、参赛资格、报名办法、竞赛办法、比赛装备、比赛纪律、奖励办法、保险、安保与医疗等。
第十二条 承办方负责统计各队报名表,审核参营人员资格,基金会对参营资格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承办方负责制作训练营秩序册,秩序册应包括基金会及彩票公益金支持公益活动宣传页、参营须知、日程安排、组委会、裁判委员会、竞赛规程、参赛队名单、赛程安排表、分组和积分表等。
第十四条 承办方负责为运动员和裁判员、媒体人员等制作相关证件及训练营所需宣传物料。
第十五条 承办方负责做好训练比赛场地维护和器材、饮用水准备,负责聘请符合赛事规模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十六条 承办方统一安排接送站及赛事期间各队的食宿,保证运动员驻地和赛场的安全,提供健康、营养、卫生的餐饮服务,提供热水、衣服洗晒等便捷的生活服务,为到场观赛的学员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七条 承办方负责向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活动申请和安全报备工作,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认可及安保支持。
第十八条 承办方负责联系当地卫生部门提供训练营期间医疗保障服务,在驻地和赛场安排医护人员和急救车辆。
第十九条 承办方应保证训练营期间运动员、教练员等均有保险,保证组委会有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一般在开营前一天举行,参加人员为组委会代表、裁判长和各队领队、教练等;
(二)联席会议主要有以下内容:
1、组委会代表介绍训练营组织情况;
2、裁判长解读竞赛规程和规则;
3、球队信息更换和确认;
4、分组抽签;
5、其他事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营仪式
(一)开营仪式根据天气和场地情况可以选择在室内或室外进行,要求能容纳参营人数,具备影音播放条件;
(二)开营仪式现场须配备训练营背景板、宣传牌、宣传条幅、运动队手举牌等,数量和内容应符合基金会要求;
(三)开营仪式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全体肃立,奏唱国歌;
2、承办方代表致欢迎辞;
3、运动员代表发言;
4、裁判员代表发言;
5、宣布开营。
第二十二条 交流活动
(一)训练营期间,承办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交流活动,并提前通知参加人员;
(二)交流活动可选择以下形式:
1、足球知识讲座;
2、教练员培训及交流座谈;
3、足球文化活动;
4、足球技能测试;
5、爱国主义或传统文化教育;
6、足球嘉年华或联欢会。
(三)承办方应为交流活动提供场地、器材、设施等,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讲师等出席。
第二十三条 闭营仪式
(一)训练营设冠、亚、季军和“菁英奖”、“体育道德风尚奖”、“最佳射手”、“最佳球员”、“最佳守门员”、“优秀教练员”、“菁英之星”等奖项,承办方负责设计和制作奖杯、奖牌和证书。
(二)闭营仪式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全体肃立,奏唱国歌;
2、宣布获奖运动队和运动员;
3、嘉宾为获奖运动队和运动员颁奖;
4、合影留念;
5、宣布闭营。
第二十四条 承办方要积极邀请媒体对赛事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宣传,扩大赛事影响。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邀请行业知名人士和专家咨询组成员对训练营进行指导。
第四章 参营队伍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训练营参加人员应为菁英计划内的学员和教练员(含女队管理员),非菁英计划内学员如果参加,须征得基金会青少年足球发展部同意。
第二十七条 训练营参加机构、年龄组、队数和人数由基金会根据承办方条件统筹安排,机构在收到基金会通知后,应按要求组织人员并及时报送报名信息;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参营学员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足球训练和比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训练营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各运动队需遵守训练营纪律和承办方的规定,按时参加训练比赛和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各运动队实行负责人管理制,每队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与组委会联络沟通及队伍的日常生活和安全管理,负责协调学员家长文明观赛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训练营结束,参营机构带队教练员需填写满意度调查表交组委会。
第五章 训练营总结
第三十二条 训练营结束后30天内,承办方应向基金会报送赛事总结、秩序册、宣传册、图片和视频资料、经费决算、满意度调查表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承办方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也可由承办方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