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财务制度,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国足球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管理各项收入,严控成本费用;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信息披露;体现捐赠者意愿,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财务信息管理、财务决算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与办法(包括:财务授权审批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统一体系。
第四条 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配备财务人员,成立财务部门作为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工作按照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严格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归口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由基金会法人(或法人按照财务授权制度指定的授权委托审批人)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出纳等岗位必须分设,并设立稽核等岗位。财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或调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收支协调、节俭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提出,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修改,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从基金会年度计划出发,将所有部门、人员和各项活动的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实现对基金会业务活动的控制,并作为考核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收入、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必须全面合理预测,不得漏项。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和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机构费用标准和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因工作计划、人员变动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业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汇总,每季度第一个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修订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须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作为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目标向各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由财务部门统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根据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统筹纳入年度收入预算。
第十六条 捐赠收入和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是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取得收入时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按不高于10%的比例编列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财务部门应按规定购买、使用和开具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妥善保管各类票据。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捐赠协议等收入文件,财务部门确认收入后应及时开具相关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促进足球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有利于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利于公益项目的实施,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勤俭办事、理性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开支的范围和规定标准,执行各项资助支出和经费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财务部门应确定明确的财务报销程序、报销所需材料和经费支出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无预算特殊支出,应附专门报告或相关说明文件,提交法人或者财务授权委托审批人审批。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成本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所发生的费用要按照基金会报销规定,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报销票据要求齐全且合理合法,附税务发票的,须附加查询发票真伪凭据。
第二十二条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基金会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耗费。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开展公益项目前应制订项目的资助标准及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着勤俭节约适度的原则,按照经审批的本年度行政经费预算控制各项行政开支。财务部门根据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按季度提供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四条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财务部门应及时统计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相关数据,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应分别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第八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前款所述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和定期报告制度。通过财务信息搜集,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基金会领导,为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搜集整理财务信息,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基金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后,按要求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后,及时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针对基金会具体业务,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和标准制定的采购、会议、差旅费等管理办法,按照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因未尽事项及其他因素确需修订本制度的,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