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部门综合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综合部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综合部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