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购置统一由综合部负责办理。

  (二)综合部根据预算批复,方可购买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购买后,由综合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由使用部门及个人办理使用手续,财务部人员持原始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第四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有本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税金、安装调试等计价。

  (五)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的,由本单位自行确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

  (一)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的固定资产等。

  (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本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支出费用。

  第八条本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定期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条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综合部具体职责:

  (一)及时掌握资产动态,定期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及盈亏审批工作。

  (三)组织闲置资产的处理。

  (四)负责固定资产需用量的核定工作,并负责落实采购计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协同综合部人员对使用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组织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三)协同综合部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配合综合部人员固定资产需用量的核定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一)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综合部。

  (二)由综合部人员进行鉴定,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三)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进行账务处理,综合部人员方可注销固定资产卡片。

  (四)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未正式批准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拆散、丢失损坏,更不得自行销账,要以批准为依据,做账务处理,已批准报废的资产有综合部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