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根据《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国家财务管理法律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

  第三条 基金会筹资和财务部是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留存公用资金。

  第四条 筹资和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审批货币资金收支全面工作,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人员负责货币资金收支复核工作。

  第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财务授权审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二)支付审批。 申请货币资金2万元以下的,经办人员制表,会计人员审核后支付;2万元以上的,经办人员制表,会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三)支付审核。会计人员对审批齐全的支付申请进行全面稽核,核查无误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取得的资金须及时记入单位银行账,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二)会计按月核对银行账目并编制《银行余额平衡调节表》,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第七条 公务用卡管理:

  (一)原则上,公务消费优先使用公务用卡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用卡结算的支出,如快递费、市内交通费、加班餐费等,可暂不使用公务用卡结算。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用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刷卡支付,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

  (三)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得通过公务用卡提取现金。

  第八条 支票管理:

  (一)不能使用公务用卡结算的业务和不符合公务用卡结算要求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使用支票结算。

  (二)领用支票须先填写《支票领用单》,经审批并提供相关凭据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在指定的支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用途等已明确的事项。

  (三)支票根据借领限额以“¥”符号填封支票小写栏,不可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四)支票按借领用途使用,不得改变支票用途,不能超限额支取。

  (五)支票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发生遗失要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领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领用人承担经济责任。

  (六)领用支票后十日内结算。为便于对账,月末领用人领用支票的必须在次月3日内结清所有借领支票,否则不能领用新支票。

  第九条 现金管理:

  (一)支付范围。不能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不能使用公务用卡结算的零星日常公用支出等。确因特殊原因需现金支付的,需说明理由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报销和支取。经办人填报单据,提交相关责任人核准,出纳根据核准完整的报销单据支取现金交经办人。

  (三)日常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及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序时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四)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每月会计人员应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盘点记录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条 报销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应真实、可靠、准确。报销凭证应具备以下要素:票据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收款方必须与报销凭证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章分设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及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资金业务均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专项检查。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要及时纠正。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提交基金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筹资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