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或基金会自行购买的,用于无偿给予且符合基金会宗旨活动的物品。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物资,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物资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接收捐赠物资
第四条 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基金会不接受捐赠人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
第五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用途和交付时间等。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给基金会。
第七条 捐赠物资由基金会保管的,筹资和财务部办理接收捐赠手续,签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物资交付后,由综合部统一保管,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捐赠物资由捐赠人或生产厂家代管并发货至受赠人的,基金会委派2名以上人员到受赠人处,依据《捐赠协议》与受赠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等,并由受赠人填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确认书》。筹资和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和《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确认书》,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按以下方式确定捐赠收入:
(一)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提供的上述计价凭据确定物资价值和捐赠收入。
(二)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物资价值和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人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发生减值的,按减值后计价。
(四)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物资购价的5%计价。
(五)捐赠人捐赠的旧低值易耗品,如图书、杂志、资料等,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物资购价的50%计价。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人可凭基金会出具的捐赠票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采购捐赠物资
第十一条 为满足公益项目实际需要,由基金会自行采购捐赠物资时,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询价及采购。采购前,项目实施部门需详细列明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价格及可供选择的生产厂家,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由基金会保管的,基金会项目实施部门验收物资,综合部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由生产厂家代管并发货至受赠人的,受赠人为单位、组织且受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基金会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捐赠现场,依据《捐赠协议》与受赠人共同验收捐赠物资,确认无误后,由受赠人填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确认书》。受赠人为自然人或受赠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基金会可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捐赠现场或委托受赠人验收物资,确认无误后,受赠人填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确认书》。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对捐赠人有明确意愿的物资,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人没有明确意愿的,按照基金会宗旨使用,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将捐赠物资及时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建立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账册,实行出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入库。物资由综合部库管人员按照入库单验收后入库。入库单由接收捐赠物资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基金会领导、接收捐赠物资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库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综合部、筹资和财务部留存。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登记造册,填写相关明细。
第十九条 物资出库。物资出库由物资领用部门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实施。出库单由库管人员填写,基金会领导、领用部门负责人、库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出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综合部、筹资和财务部留存。库管人员按出库单对出库物品逐一登记后出库。
第二十条 库存盘点。综合部每季度末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筹资和财务部与综合部每年年底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做好相应记录,报基金会领导审核。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由捐赠人或生产厂家代管并发货至受赠人的,出入库手续同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及时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物资名称、数量、价值和使用方向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拒不履约的,基金会可依法向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以及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要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自我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捐赠物资是否赠予受赠人;捐赠物资是否符合捐赠人意愿或基金会宗旨;捐赠物资接收和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在发放捐赠物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将及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笼式足球场捐赠活动管理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笼式足球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