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开拓、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凝聚力,打造一支思想、专业素质过硬的工作队伍,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人才战略,全面考察、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部根据各职能部门工作和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理事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专职理事长、秘书长联合办公会审查批准后,由综合部发出拟录用通知,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与拟录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试用期)》,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聘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经综合部考查审核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与其签署《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综合部依据《聘用合同》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财务部门执行,由财务部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综合部为新员工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委托具备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部负责与委托存档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才服务机构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六条 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协助综合部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综合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八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综合部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第十九条 外派培训:由基金会派遣,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综合部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综合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聘用、晋级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结合薪酬方案,也可以实施平时考核、月度考核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重大不必要损失者。

  第二十九条 惩处分为“辞退”、“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三十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二)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三)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以及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根据其严重性程度,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四)受到检举投诉,较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三十三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根据岗位要求、基金会运营情况、行业水平、所在地区收入水平综合确定,具体由薪酬方案另行规定。薪酬福利总量控制在上个年度公益支出总量10%范围内的一定比例。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性补贴、绩效工资,以及福利、年度奖金等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受公益支出总量的制约,绩效工资或年度奖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适度调整。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上年度有突出贡献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受奖人员和奖励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通讯补助、临时补助等。若员工患重大疾病,酌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5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标准由综合部提出方案,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按其变化后的职务级别调整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给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等级以上的员工,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第四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工作日的工作午餐。

第九章 休假体检

  第四十八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

  第五十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章 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