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综合素质、履职能力,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推动基金会不断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各级工作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工作人员参加或组织相关培训的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综合部为本制度实施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综合部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或将相关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体现。

  第四条综合部根据基金会整体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全年拟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综合部拟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基金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期间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计划内容进行相关调整。

  第六条对于各部门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相关培训活动,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如涉及跨部门人员,则须报基金会综合部审核备案;对于因工作需要,派员外出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或邀请外部专家到基金会开展相关专业培训,须报综合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基金会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将对日常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赴外地的集中式培训,尽可能与基金会有关会议、活动相结合,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如因特殊因素,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培训,对于参训人员,则不计为加班。

  第八条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组织安排的内部培训,由基金会领导及各部门领导主持或授课,培训对象也均为基金会内部各层级工作人员。在有相关培训需求时,此类培训为第一选择,如因各方面因素限制,基金会不具备开展的条件,则可选择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对于需要外聘培训师或管理咨询机构到基金会开展实施培训项目或活动,一般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联系和组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则相关业务部门可向综合部推荐培训师或培训机构。综合部根据基金会培训需求及与对方联系情况,实施培训计划。

  第十条对于因公须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需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经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根据培训通知,由基金会领导确定参训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基金会新入职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简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以帮助新入职工作人员增进对基金会及工作环境的了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新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用内训方式,综合部根据当期新职工的数量,不定期开展,也可以与业务主管单位入职培训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每年须接受不低于30学时的培训和学习。领导干部接受基金会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学时。 职工在职培训应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因工作需要,基金会派出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属于员工外训(时间不超过30天)。外训费用超过5000元/人,脱产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须报理事长批准方可执行。培训结束后,须向综合部提交培训总结和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基金会开展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各类员工在职培训、员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综合部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这是规范基金会培训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基金会对于综合部组织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保证培训效果及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