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综合部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员自负。

  第七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四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五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