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下设各专项基金的管理,促进足球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下设各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包括青少年足球公益项目和社会足球公益项目。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符合本基金会的章程规定和发起人或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足球公益活动,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促进普及足球,推动足球科技进步及公益性设施建设,服务国家振兴足球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专项基金起始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意向书,填报《专项基金审核表》。

  (二)基金会与捐赠方达成意向后,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捐赠方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协议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三)捐赠方应在与基金会签署设立专项基金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基金会指定账户,基金会为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对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个人、单位,颁发“体育公益捐赠个人”“体育公益捐赠单位”奖牌及证书。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专项基金依据捐赠方意愿和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基金不再下设其他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应冠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依法依规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除协议约定外,未经基金会书面批准,捐赠方不得擅自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等进行宣传。

  (三)专项基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可成立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内设临时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制定该专项基金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管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一)专项基金的使用,纳入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范畴和基金会整体支出计划,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专项基金成立管委会的,由管委会提出全年专项基金活动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执行。未设立管委会的,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意愿执行使用。

  (三)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方和受益人不应与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利害关系。

  (四)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须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专项基金按照协议约定用于公益项目,原则上每年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公益项目支出的10%。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监督

  (一)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施的公益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合法,符合捐赠方的意愿,确保专项基金良好的使用信用记录。

  (二)专项基金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和撤销

  (一)专项基金完成协议约定事项或资金使用完毕,予以终止或撤销。

  (二)专项基金捐赠方和基金会协商一致,予以终止或撤销。

  (三)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专项基金,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予以终止或撤销。

  (四)专项基金终止或撤销,由基金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如有剩余款项,转至其他公益足球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