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社会足球公益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足球的普及推广,增强民众对足球的参与度,提高足球的影响力,扩大足球人口规模,营造良好的社会足球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社会足球公益活动的管理,包括足球赛事和足球培训。
第三条足球赛事主要包括资助各级各类基层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培训活动主要包括教练员培训、集训营、运动员职业规划培训班、亲子足球课堂等。
第四条基金会主办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由相关部门立项申报,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社会足球公益活动资金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
第六条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面向全国各省区市符合举办资质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搭建社会足球公益赛事活动平台及足球公益活动。
(二)以支持创新社会足球公益赛事为主,重点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
(三)对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球协会主导的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及足球公益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对能够组织搭建社会足球活动平台的主办机构,享有受资助足球赛事及足球公益活动的优先冠名权。
第七条足球赛事费用标准
(一)全国类社会足球赛事十一人制原则上场均不超过 1800元,5人制不超1000元。
(二)省、区、市类社会足球赛事十一人制度原则上场均不超过1500元,五人制不超过800元。
(三)县级类社会足球赛事十一人制原则上场均不超过 1000元,五人制不超过600元。
(四)资金支持主要包括:场租、裁判员劳务、医疗、保险、赛事耗材、总决赛必要的食宿及交通等。
(五)赛事活动的宣传推广,原则上不超过总资助金的10%。
(六)为了更好地培养平台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举办的社会足球赛事原则上不超过 4 年,赛事增加场次不在增加资助费用。
第八条足球培训费用标准
(一)社会足球培训资金支持主要包括:场租、讲师食宿、交通、培训必要的耗材等。
(二)教练员培训、职业规划培训等每期不少于24人,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其他社会足球培训每期不少于30人,集训营、亲子足球课堂等每期不少于100人,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须具有法人资格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账户
(二)申请机构提供项目策划书、可行性分析及实施方案相关资料。主要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曾参与或开展的社会足球活动情况。
2.申请社会足球公益活动前期调研情况、活动背景、活动目标、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实施预算、社会效益预测、赛事安排等。
第十条 实施方式
(一)按照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年度规划方案执行。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流程
(一)申请机构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社会足球公益活动申请表》(详见附件1模版)。
(二)项目部门负责初审材料,确认举办活动资质,对活动可行性分析。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受资助机构及资助金额。
(四)项目部门负责草拟协议,协议由基金会法律顾问审定,提请基金会领导审批签署《资助协议》。
第十二条 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部门负责资金按时到位,确保项目运营通畅。资金主要用于举办社会足球公益活动本身必需的支出,各项开支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部门负责对实施的社会足球公益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负责检查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如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解决。对未按照协议履约或严重违规违纪情形的,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取消受资助资格,并追偿资金。
(三)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要求,督促受资助机构按公益活动方案进度报送进展情况,受资助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项目方案具体执行,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须提前书面报送基金会,经基金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绩效评价。为保证活动的效果,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及绩效目标,对受资助公益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赛事主办单位做好每场赛事统计,及时报送赛事秩序册,统计赛事涉及的直接参赛队员、陪同家属、其他观众等足球人口数,以及带动的社会资本投入。督促培训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报送日程安排或日程训练大纲、活动人员签到表,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项目结束后,督促主办机构报送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成果总结材料,将前述涉及同一项目的全部材料收集归档保存。
(六)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项目的改进等结项总结(附件2结项总结模版)。
(七)对资助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基金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资助金额低于200万以下的公益活动,受资助机构应自主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基金会。
(八)受资助机构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按照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