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对足球场地设施的迫切需要,促进足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本会支持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本会支持建设的公益足球场地设施,统称为阳光球场。为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有效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光球场”的建设管理,主要内容为建设人造草坪足球场地,场地类型为十一人制、五人制和其他非标准足球场地。

  第三条 阳光球场资金来源主要为本基金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通过社会捐赠资金支持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施范围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和机构。

  第五条 建设方式

  (一)由本会统一招标购置,中标企业负责制作安装,受益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由受益方以本会制定的建设球场技术参数为最低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招投标、验收等手续。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为县、镇、乡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其他非营利组织等。

  (二)申请建设地点一般为学校、体育场(馆、所)、社区、公园;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体育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三)申请建设地点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中至少一项;非土地所有权人,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说明(含有效期5年以上租赁协议);无法提供以上证件的,须出具情况说明,并请业务主管单位、当地自然资源局写明“情况属实”加盖公章。

  (四)申请建设地点应整体平整空旷,质地、硬度相当(非沙土地,无坑包、杂物、植株等),海拔不超过2500米,原则上面积不小于40米×20米,场地具备较好的排水条件,周边100米内有配套供电设施,周围无可能伤及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如树木、线缆、地下管道等)。

  (五)场地建成后由申请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确保场地使用频率和发挥作用,使用年限保证4年以上。

  第七条 支持标准和要求

  (一)以本会制定的建设球场技术参数为最低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本会造价咨询招标控制价。

  (二)建设五人制人造草坪足球场地,尺寸范围:边线25-42米、球门线16-25米,在土地实际测量尺寸的基础上,依照国际足联对标准比赛场地尺寸的规定,按40米×20米进行等比例调整,实际建设长宽比范围1.8-2.2。

  (三)建设十一人制及其他非标准人造草坪足球场地,尺寸范围:边线43-120米、球门线26-90米,在土地实际测量尺寸的基础上,依照国际足联对标准比赛场地尺寸的规定,按105米×68米进行等比例调整,实际建设长宽比范围1.5-1.59。

  (四)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机构优先。

  (五)场地已经过水泥/沥青混凝土硬化的优先。

  (六)有配套资金投入的机构优先。

  (七)中西部县域地区优先。

  (八)参与过本会其他公益活动的县域地区优先。

  (九)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摘帽地区、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优先。

  第八条 实施流程

  (一)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体育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公开遴选推荐受益方。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登录本会指定网上平台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阳光球场”人造草坪足球场地建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

  (三)本会进行初审及复审,由基金会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本会网络平台公示。

  (四)对拟资助的机构,通过实地考察、视频取样等方式,复核相关材料原件及场地基本情况,并与复核通过的机构签订资助协议书。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按时到位,确保项目运营通畅。

  (二)项目部门负责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捐建、捐资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抽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已建成场地进行抽检,督促受益方及时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手续材料,以及建成后每年度场地使用统计情况,原则上回访期限不少于4年。

  (四)对捐资超过200万元的受益方,基金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项目部门负责本会捐建场地的招标采购工作,应严格依法依规,按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总结。

  (七)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