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国家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下沉,促进基层足球组织建立健全,推动基层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使用和建设,促进社会足球普及与发展,不断扩大足球人口,夯实足球群众基础,推动中国足球振兴和体育强国建设,本会实施全国县域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为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的管理,旨在通过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球协会合作,在县域地区广泛开展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第三条 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

  第四条 活动名称

  ×××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县(市、区) ×××赛(暂定)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中国足球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承办单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球协会。

  执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球协会,按照要求遴选的县级足球协会,县级行政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请承办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遴选的执行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执行单位应为县级足球协会,县级行政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资助县级足球协会。各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赛事活动的执行,主要包括:申报、事中监管、结项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设置

  五人制、七人制(或八人制)、十一人制、沙滩足球等。

  1.足球场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十一人制标准足球场地至少1块。

  (2)沙滩足球场地至少1块。

  (3)其他场地按照项目设置至少1块。

  2.组织赛事参赛队伍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

  (2)各县域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和既往足球发展现状,灵活安排赛制,但原则上组织参加活动的队伍不应少于6支,场次数量不应少于15场。

  (3)参赛球员不得为现役职业足球运动员。

  (三)优先考虑参与历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赛事活动的县域地区。鼓励各地县域地区结合既有赛事开展本次活动。

  (四)优先考虑有配套资金投入的县域地区执行单位。

  (五)鼓励各县域地区在活动中考虑基层女子足球发展,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男女混合的足球活动,充分发挥当地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优势,扶持女性参与足球热情。在宣传中突出对女性参与足球的报道和典型案例推荐、推广工作。

  (六)鼓励各县域地区以村为单位举办活动,对村级活动组织好、影响力大的地区,本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评估、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在举办赛事期间,每场比赛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本赛事活动全称,以及“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的条幅、字幕或宣传牌。所有宣传报道须使用该赛事活动全称。

  第七条 补贴资金和标准

  (一)赛事活动采取补贴方式,根据各承办单位申报情况,以及赛事活动经费情况,合理分配补贴资金。

  (二)各承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税费后,原则上可使用该补贴总额度的5%用于活动在本地区的执行、报名组织、物料制作等工作,5%专项用于活动宣传报道。活动补贴总额度的90%,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赛事活动要求,合理分配,确保将补贴足额发放给各参与县域的执行单位。

  (三)各承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补贴总金额范畴内,适当调整分配各县域地区补贴资金。原则上十一人制比赛补贴标准每场不超过1800元;七人制、八人制比赛补贴标准每场不超过1500元;五人制比赛补贴标准每场不超过1000元。

  如:某县级执行单位举办五人制比赛,参赛队伍6支,共进行15场比赛,则按照总场次核算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0元。

  (四)各执行单位原则上可使用该补贴总额度的5%用于活动在本地区的执行、报名组织、物料制作等工作,5%专项用于宣传报道。

  (五)为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有效,各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须按照本会制定的《“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资金使用规范》要求使用资金,超出使用规范的资金自行承担。

  (六)鼓励各县域在组织活动时,发挥当地优势,利用该赛事活动平台积极进行募捐和市场开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募捐事宜需与本会商定后,为项目开展募捐活动,为活动寻求更多的资金资源保障和支持,如:活动资金、活动装备、活动奖品等。

  第八条 新闻宣传

  (一)各承办单位需设立一名省级活动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省内各县域赛区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在赛事活动的基础上,深度挖掘2-3条故事线索,并及时向本会推荐有价值的新闻素材。

  (二)各执行单位需设立县级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并及时向承办单位报送新闻稿件和素材。

  (三)为充分宣传本次活动,各承办单位需在中央级、省级媒体平台发布新闻报道不少于一篇;各县域执行单位需在当地媒体平台发布不少于两篇。

  (四)本会将统筹报道计划,发布详细的宣传要求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相关内容(如视频、图文报道等)。

  (五)各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需在启动赛事活动,赛事活动期间(每月),赛事活动结束及时向本会提交活动媒体宣传稿件。

  第九条 补贴方式

  (一)本会与各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款项分两期拨付,签订协议后原则上拨付首期款80%,完成协议约定后,根据各地区提供的审计报告确定二期款(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额度20%)。

  (二)各承办单位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分配资金,可参照本会提供的资助协议模板,与各执行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条 申请流程

  (一)本会在线上平台发布通知,有意愿承办赛事活动足球协会复函确认。

  (二)各承办单位负责在本地区公开遴选县级行政地区的执行单位,按照本会指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三)本会综合评定后,将评审确定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和资助金额在我会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分别与各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工作,确保项目运营通畅。

  (二)项目部门负责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各承办单位举办赛事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总结。

  (四)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测评

  (一)为更好的总结和鼓励各地办好赛事活动,本会制定《“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考核测评标准(承办单位)》,赛事活动结束后,对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进行考核测评,评选优秀承办单位和优秀执行单位,并进行公告。

  1.承办单位考核测评,由本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测评,原则上评选优秀承办单位不超过参与承办单位总数的20%。

  2.执行单位考核测评,由承办单位按照《“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考核测评标准(执行单位)》,负责组织考核测评,并将考核测评结果报送本会。原则上评选优秀执行单位须按照本地区执行单位总数量10%进行评选,其中:4到10个县域地区的评选1家执行单位,10至20个县域地区的评选2家执行单位,超过20个县域地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3家执行单位。

  (二)评选的优秀承办单位和优秀执行单位,本会将根据每年举办赛事活动资金情况,适当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承办单位不超过5万元,执行单位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本地区场地建设、举办赛事活动、教练员培训,以及租赁房租和必要的耗材,不允许向个人发放补贴。

  (三)赛事活动若发现各承办单位出现无故克扣活动补贴、不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和时间拨付补贴款,以及各级单位发放奖金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列入我会后续开展项目评估黑名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