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接《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开展各类业余足球赛事活动和全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培训”要求,推广足球文化,普及社会足球运动,提高中国足球运动水平。本会资助实施中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培训公益项目,为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培训公益项目管理,旨在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通过与上海体育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足球协会合作,在县域地区大力培养服务中国业余足球工作发展的人才队伍,促进足球普及发展。
第三条 中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培训公益项目资金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培训名称
××年中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公益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定)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协办单位:上海体育学院
承办单位: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符合承办条件的省级足球协会或区域内信誉良好的非营利机构
支持单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第六条 培训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县域地区,以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摘帽县域地区为主,优先考虑参与历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赛事活动的县域地区群体。
第七条 培训形式和对象
(一)培训课程分为线上线下相结合。
(二)参训学员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思想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足球运动,积极参加足球活动。
(三)县域地区的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在校大学生,以及足球相关从业人员为主(以户籍为准),原则上参训人员每期至少覆盖不同区域4个县域地区,其中,参训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在校学生(以户籍为准)须超过每期参训总人数的60%。
第八条 组织方式
(一)主办单位下发举办培训通知,并对考核通过的学员颁发中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培训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具体施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本会提交总结材料和财务报告。
(三)协办单位负责审核承办机构资质,统筹培训组织、监管、宣传、总结等相关工作。
(四)本会负责复审事前培训组织安排情况,签订协议,拨付资金,做好宣传报道,以及事中监管、事后结项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资助标准
(一)协办单位培训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全年培训总预算的5%,专项用于巡回督导人员食宿交通,线上平台维护,审计税金及宣传费用,其中宣传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
(二)承办单位每期培训原则上不超过4.8万元,专项用于场地租赁、食宿交通、教材装备、医疗保险,讲师的劳务、交通食宿及宣传费用,其中宣传费用不超过2%。
第十条 资助方式
(一)与协办单位签订资助协议,资助款分二次拨付,一期款支付80%,完成协议约定后,根据提供的总结材料和财务报告确定二期款(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额度20%)。
(二)经协办单位和本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签订三方资助协议,资助款分二次拨付,一期款支付80%,完成协议约定后,根据提供的总结材料和财务报告确定二期款(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额度20%)。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
(一)协办单位、承办单位需各设立一名培训工作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承办各县域地区培训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及时向本会推荐有价值的新闻素材。
(二)各承办单位需在启动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及时向本会提交媒体宣传稿件。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一)承办单位按照本会指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二)经协办单位与本会综合评定后,将评审确定的承办单位在我会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本会分别与各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工作,确保项目运营通畅。
(二)项目部门负责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各承办单位举办培训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总结。
(四)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