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的管理,促进社会足球的普及推广,增强民众对足球的参与度,提高足球的影响力,扩大足球人口规模,营造良好的社会足球氛围,鼓励社会募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的管理,旨在资助各级各类基层组织举办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的多种形式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让更多群体参与足球、关注足球、热爱足球,享受足球的快乐,促进足球推广普及。

  第三条 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

  第四条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球协会主导的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由相关部门另行立项申报,经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会主办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另行立项申报,专家组评审,经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对象范围

  (一)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或市级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第七条 实施方式

  (一)按照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按照本会年度规划方案执行。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执行。

  第八条 实施流程

  (一)每年度年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扶持精品品牌赛事,支持创新设立赛事,赛事开展时间:1月至12月。

  (二)项目部门负责对社会足球赛事公益项目整体立项,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申请机构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立项填报书》。

  (四)项目部门负责初审材料,确认申请机构举办赛事活动资质,对活动进行可行性分析。

  (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提请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受资助机构及资助金额,并在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六)项目部门负责草拟协议。协议经本会法律顾问审定后,由本会领导审批签署。

  第九条 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应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或省级、市级足球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具备社会足球赛事组织实施能力,并于近两年内举办过全国、省级或市级规模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二)项目设置

  1.五人制、七人制(或八人制)、十一人制、沙滩足球、雪地足球等。

  2.参与人群: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3.参赛球员不得为退役3年以内的(含3年)的专业运动员和中国足球协会禁赛的球员。专业运动员是指曾报名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联赛、女子超级联赛、女子甲级联赛、五人制足球超级联赛的运动员。

  (三)优先考虑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球协会指导的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

  (四)优先考虑能够动员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募捐效果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五)优先考虑中西部地区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六)优先考虑省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七)优先考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摘帽地区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八)优先考虑本会曾资助合作举办过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原则上,对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资助不超过每年300万元,对省级、市级足球赛事活动的资助不超过每年100万元。

  (二)赛事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和场次进行核算,原则上,十一人制比赛每场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七人制和八人制比赛每场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五人制比赛每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沙滩足球、雪地足球等参照上述项目和场次进行核算。

  (三)赛事活动资助标准和资助金额,将根据本会每年度的实际预算情况、举办地实际办赛综合成本和赛事活动能够实现的社会募捐资金效果,适当进行5%-10%的增减浮动,持续资助举办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原则上增加场次不再增加资助费用。

  (四)资助精品品牌赛事标准

  精品品牌赛事,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或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某一特定地点,连续稳定举办三年以上(含三年,不含疫情等特殊时期),且已成为全国或区域范围内重要标志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1.如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动员社会资金捐赠给本会(企业或个人捐赠),用于支持该精品品牌赛事,本会在每年度实际预算情况允许的基础上,按照1:1比例进行配比资助。

  2.相关赛事使用自有配套资金的,不在本项配资范围内。

  (五)资助创新设立赛事标准

  创新设立赛事,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或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某一特定地点,新设立举办二年以下(含二年,不含疫情等特殊时期),且切实具备相关条件、可持续举办、能够打造成为精品品牌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1.如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动员社会资金捐赠给本会(企业或个人捐赠),用于支持该赛事,本会在每年度实际预算情况允许的基础上,按照1:1比例进行配比资助。

  2.如相关赛事使用自有配套资金,本会在每年度实际预算情况允许的基础上,按照1:0.5比例进行配比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用途

  (一)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场租、裁判员劳务、医疗、保险、赛事耗材、赛事物料制作、赛场氛围布置与营造、总决赛必要的食宿及交通等。

  (二)用于赛事活动宣传推广或赛事活动管理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10%。

  (三)社会募捐资金,基金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将全部用于该项赛事或本地区足球事业发展。

  (四)使用本会自有经费资助的,须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足球赛事活动资金使用规范》要求,合理合规使用。

  (五)社会募捐资金须按照捐赠人意愿和约定,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

  (一)募捐资金

  本会先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后,根据捐赠金额和配比资助资金金额,与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原则上,款项分两期拨付:签订协议后,拨付总金额的80%作为首期款;完成协议约定后,根据提供的总结材料和审核报告确定并拨付尾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金额的20%)。

  (二)配套资金

  本会与使用自有配套资金的赛事举办单位,在确定配套资金和配比资助资金金额的前提下,直接签订资助协议。原则上,款项分两期拨付,拨付比例和条件同上款。

  第十三条 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部门负责资金按时到位,确保项目运营通畅,资金专项用于本项赛事活动必需的支出,各项开支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部门负责对实施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负责检查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如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解决。对未按照协议履约或严重违规违纪情形的,报经办公会研究,取消受资助资格,并追偿资金。

  (三)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受资助机构按活动方案进度报送进展情况,受资助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项目具体方案执行,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须提前书面报送本会,经本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绩效评价。为保证活动的效果,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及绩效目标,对受资助赛事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赛事举办单位做好每场赛事统计,及时报送赛事秩序册,统计赛事涉及的直接参赛队员、陪同家属、其他观众等人数,以及带动的社会募捐资金、自有配套资金投入情况。

  (五)项目结束后,督促主办机构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成果总结材料,将前述涉及同一项目的全部材料收集归档保存。

  (六)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项目的改进等进行结项总结。

  (七)对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赛事活动,本会聘请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资助金额低于50万的,由受资助机构应自主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本会。

  (八)受资助机构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九)项目募捐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会有权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