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社会足球公益活动的管理,搭建社会足球人才培养和公益活动平台,传播足球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足球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社会足球公益活动的管理,旨在以足球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如公益培训、集训营、嘉年华、运动员职业规划、亲子足球课堂等,满足公众在足球领域的需求,夯实足球运动的师资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三条社会足球公益活动资金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
第四条实施对象范围
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举办资质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点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县域地区等。
第五条实施方式
(一)按照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按照本会年度规划方案执行。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执行。
第六条实施流程
(一)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遴选项目资助对象的通知或公告。
(二)申请机构填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社会足球公益活动立项填报书》。
(三)项目部门负责初审材料,确认申请机构举办活动资质,对活动进行可行性分析。
(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提请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受资助机构及资助金额。
(五)项目部门负责草拟协议,协议经本会法律顾问审定后由本会领导审批签署。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账户。
(二)申请机构提供项目策划书、可行性分析及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主要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曾参与或开展的社会足球活动情况。
2.所申请社会足球公益活动前期调研情况、活动背景、活动目标、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实施预算、效益效果预测、赛事安排等。
第八条资助标准和用途
(一)足球教练员培训、职业规划培训等每期不少于24人,原则上每期培训资助不超过4.8万元。
(二)其他公益活动,如集训营、亲子足球课堂等每期不少于100人,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使用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场租,讲师劳务食宿,交通,培训或活动必要的耗材等。
第九条 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部门负责资金按时到位,确保项目运营通畅。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活动本身必需的支出,各项开支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部门负责对实施的社会足球公益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负责检查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如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解决。对未按照协议履约或严重违规违纪情形的,报经办公会研究,取消受资助资格,并追偿资金。
(三)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要求,督促受资助机构按公益活动方案进度报送进展情况,受资助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项目方案具体执行,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须提前书面报送本会,经本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绩效评价。为保证活动的效果,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及绩效目标,对受资助公益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赛事举办单位做好每场赛事统计,及时报送赛事秩序册,统计赛事涉及的直接参赛队员、陪同家属、其他观众等人数,以及带动的社会资金投入。督促培训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报送日程安排或日程训练大纲、活动人员签到表,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项目结束后,督促主办机构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成果总结材料,将前述涉及同一项目的全部材料收集归档保存。
(六)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项目的改进等进行结项总结。
(七)对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公益活动,本会聘请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资助金额低于50万的,由受资助机构应自主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本会。
(八)受资助机构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九)项目募捐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