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高效,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资助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业务范畴内组织开展各类公益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资金来源、组织管理、立项管理、项目实施与风险管控、结项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资金来源
第三条 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强化筹资意识,积极利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利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持的项目,也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探索利用基金会配捐、地方政府配套等方式,加大依托项目进行募捐的力度,充分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实行项目主管负责制。对设立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应依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严格项目设计论证、制定实施方案、审核预算、组织专家评审、完善立项审批、全过程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结项归档等流程。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核准、拨付和执行进度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二)符合国家足球发展整体战略布局;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或《立项填报书》,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执行部门提交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立项。
项目金额超过1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项目专家评审组织工作,评审专家应涵盖项目专业领域、财务领域、公益项目管理领域、法律领域等,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库由综合部管理,定期更新,按照基金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经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评审后设立的项目,基金会不再单独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风险管控
第十条 项目主管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负责资助对象遴选、协议签订、款项拨付申请、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重大情况报告和应急情况处置等。
第十一条 项目受益人的选择,原则上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和遴选的方式,接受机构或个人直接申请。资助对象确定后须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应向项目部门负责人及时更新和汇报项目实施进程,提交项目阶段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目标、内容、进度、资金等实施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主管应及时向项目部门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报请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项目金额超过1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优化项目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支出,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使用项目资金。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足球公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项或终止,原则上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后进行。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安排实地验收或依照项目材料进行验收,按照验收意见确定项目结项或终止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报告应括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实现效果、财务规范性审核等内容。对于项目设置超过一年的,应按年度对已完成工作内容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向项目部门负责人提交结项报告,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对于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须具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未实现绩效目标、未达到预期效果、财务管理不合规的项目,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限期完成或整改后,再行验收并结项。对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项涉及的所有资料须完整归集,保留项目实施全过程原始文档。
第七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立项、开展募捐、项目实施、结项等阶段,以及发生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均应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