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足球公益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足球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足球公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11号)和慈善管理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总局购买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体育总局委托本会开展足球公益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购买服务资金由本会按照与体育总局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购买服务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

  (二)足球公益活动。

  第六条 购买服务资金中,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的资金不低于60%;用于足球公益活动的资金不低于20%。资金使用应充分体现公益属性,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倾斜。

  第七条 购买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彩票公益金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明确禁止开支的内容。

  第八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购买服务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购买服务资金应依据与体育总局签订的合同预算方案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条 资金支出标准国家有规定的,将规定作为上限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支出标准应符合市场原则,并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调整、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引起资金调整的,基金会应当与体育总局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支出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不得突破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四条 本会管理费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规定据实列支,列支比例不超过基金会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照与体育总局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本办法所指转包,是指使用购买服务资金资助的机构留存一定服务费或管理费后,将事项全部转给他人承办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会项目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并保存项目实施相关资金、管理等重要资料信息。项目执行部门台账应记录合同、资金、管理等项目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台账应记录项目资金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会对购买服务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结项。结项时,单个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体育总局购买服务合同期结束,本会应接受国家体育总局验收或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剩余资金的使用应与体育总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足球场地设施、设备、赛事或其他公益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标识不限于标牌、横幅、路旗、广告牌等,在组织宣传报道时,引导、鼓励媒体宣传彩票公益金资助公益形象,本会配合有关部门对宣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使用购买服务资金资助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协议和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本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及时向本会提交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使用购买服务资金的机构列入基金会资助黑名单,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承接的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