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义务,规范本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会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及所有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也可根据需要,在本会设立的互联网平台或纸质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经审计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2.经审计的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

  1.设立慈善项目时,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2.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3.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4.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

  1.本会开展慈善信托的,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公开;

  2.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包括: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4.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5.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6.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7.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8.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9.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不得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

  第六条 本会的机构基本信息自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本会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的有关信息。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本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以及本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其他应公开的信息,应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宣传推广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起草、修改和报请签批,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业务负责人填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对外信息发布申请单》,并由部门负责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二)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签发。

  (三)宣传推广部在收到签发文件后,及时发布公开信息,并妥善保存签发文件形成档案。

  第十四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应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签批,更正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