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基金会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行为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性价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按照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开展合同谈判、签订、执行和组织验收工作;保存采购相关资料。

  财务部门负责按采购合同拨付资金。综合部负责采购合同管理和存档。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采购工作实际,采购方式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自行采购。

  第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投标。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公开招标的组织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个供应商就拟采购内容进行谈判、报价、还价、承诺等。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因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非首次采购,为保证采购产品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在前期采购的基础上,对供应商资质及前期合作质量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情况;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

  确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询价采购,是指以询价通知书的方式邀请至少三个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综合考量产品质量、服务方案等各项因素,择优选用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5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询价通知书应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九条 自行采购,是指基金会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确定供应商进行采购。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在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内,可由采购需求部门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确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条 采购流程包括提交采购申请、采购审批和实施、签订采购合同、验收采购成果等环节。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采购需求部门应提交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主要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采购审批和实施。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采购需求部门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形成采购实施申请文件。申请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实施;申请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审批确定的采购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原采购合同标的相同事项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采购验收。采购合同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对采购成果进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售后服务好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价格低者优先,做到质优价廉、按时供应。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按合同约定,对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由对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后支付采购款。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严格遵守采购流程,所有采购事项必须事前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纸质及电子档案),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采购物资需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中,不得通过恶意拆包、化整为零等任何方式,刻意规避相应的采购流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接受体育总局、财政部、审计署、民政部等部门业务指导,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特殊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