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强化法治思维和方式,防范重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本会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型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会合同类型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捐赠协议、资助协议、物资采购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在日常运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涵盖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管理主要由综合部与合同主办部门负责。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本基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签约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应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报备、归档等工作。涉及重大、重要以及非经常性业务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主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如实记录合同的谈判过程。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须遵循“先审后签”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组织;
(二)以其内设机构、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必需的经营资格或资质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有其他不宜签约的情形。
第十条 合同订立前需先经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后,再报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后生效。授权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主办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页数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严禁在合同文本空白处盖章。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具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严禁签订非书面形式合同或口头协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应至少一式四份,综合部、主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分送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依法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收付款类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应及时送财务部门和主办部门分存,并作为收付款和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基金会领导明确指定牵头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检查合同履行进度。如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收集证据,分析原因,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同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财务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收付款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各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提前或延迟执行、解除合同的,主办部门应及时起草变更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协议,详细说明变更或解除原因、内容和影响,并按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报本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主办部门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条款,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将纠纷情况上报本基金会领导,并根据领导意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全程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积极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本基金会领导汇报纠纷处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综合部应根据本基金会领导的要求,协调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法律顾问应从法律专业角度对纠纷进行分析、评估,为主办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并受本基金会委托参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
第五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综合部负责合同的编号、登记、用印管理以及合同正式文本的归档保管工作。同时,综合部有权对主办部门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成册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草拟、内部签报、纠纷处理等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文本原件、合同订立依据、审批文件(签章版)、洽谈资料,对外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和立卷。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办部门应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档案移交综合部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如有违反,本会将予责任追究,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将进行追偿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按照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误导、欺骗并签订合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归档、备案,造成合同文本丢失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