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本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项目,指本会开展的各类项目。公益项目资金是指本会用于项目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公益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
第四条 本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依法依规安排和使用公益项目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益项目资金中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别设置项目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财务部门项目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付款单位、合同金额、分次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协议编号等;项目承办部门的项目台账内容包括:项目所属合同名称、项目名称、受资助单位、协议编号、协议金额、协议签订日期、分次支付金额等。同时,项目承办部门需要保存票据和银行回单复印件。财务部门和项目承办部门每季度末对台账内容进行核对。
第六条 公益项目签署协议后,由项目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备齐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票据及其他财务部门需要的资料等交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会理事长审批。理事长批准后,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第七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付款单据中金额支付资金,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支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 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所有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填写的付款单据栏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付款单据内容包括:付款单位、用途(包括合同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使用事项等)、金额、日期等。
第九条 公益项目资金实行网上银行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条 公益项目使用电子票据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纸质版(打印件)和电子版,财务部门将纸质版票据入账、电子版票据长期留存。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公益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