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依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使用原则。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设立人、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以稳健、审慎的态度处理会计事项,避免因过度乐观的估计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五)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六)可比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七)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执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八)配比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和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合理性原则。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十一)清晰性原则。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四条 会计记账方法及会计科目设置
(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业务特点,科学设置会计科目,明确科目核算内容与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会计凭证管理
(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签名等要素。从外部获取的原始凭证需加盖填制单位公章;自制原始凭证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
(二)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内容包括日期、编号、会计科目、摘要、金额、附件张数、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签名等。记账凭证填制规范,摘要清晰准确,会计科目运用恰当,金额计算无误。
第六条 会计账簿登记
(一)在会计核算中,依法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登记。
(二)会计人员依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定期结账,每月进行账证、账账、账实核对,确保会计账簿记录准确无误。
第七条 财务报告编制
(一)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等,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及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三)编制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2.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5.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9.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10.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1.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12.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13.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4.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会的登记情况、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对基金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依法定期公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保证信息透明度,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捐赠人及社会公众披露。
第三章 收入核算
第八条 收入分类
收入是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基金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入账。
(二)提供服务收入: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比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该补助是无偿的,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从政府部门获取的各类补助款项,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补助收入,依补助文件规定核算管理。
(四)其他收入: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准确界定及时入账,保证收入核算完整性。
第九条 收入确认
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服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服务,应当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本会对于各项收入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会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记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四)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章 费用核算
第十条 费用分类
费用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秘书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等。前者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税金及附加,指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五)所得税费用,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费用。
第十一条 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费用为限定性费用;除此之外,为非限定性费用。
期末,将本期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后者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五条 对于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收到的股权,按照开具的捐赠票据等凭据金额入账。
第十六条 对于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对于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四)对于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公开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分类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须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二)应收款项是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1.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期末,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三)预付账款是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存货是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1.存货在取得时,以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规定确定成本。
3.存货在发出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实际成本。
4.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相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五)待摊费用是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四)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本会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规定确定成本。
第二十三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根据管理权限经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按月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本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会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规定确定成本。
第二十九条 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基金会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该类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一条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分类
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
基金会将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一)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等。
1.应付款项是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2.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应交税费是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4.预收账款是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5.预提费用是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保险费等。
(二)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和其他长期负债。
1.长期应付款主要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2.预计负债是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3.其他长期负债是除长期应付款和预计负债外的长期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确认与偿还
(一)负债按实际发生额确认,及时入账。对各项负债明确偿还期限与方式,按时偿还债务,维护基金会信誉。
(二)加强应付账款管理,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目,及时解决差异问题。合理估计预计负债,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净资产分类
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也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限制,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金额计入相关限定性费用,期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 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认为限制已经完全解除:
(一)设置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或时间限制已经解除;
(二)设置的用途限制已经解除。
第三十九条 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取消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条 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 限定性净资产管理
(一)限定性净资产按捐赠协议或相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使用限定性净资产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合规。
(二)期末将限定性收入与费用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保持限定性净资产核算准确。
第四十二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管理
(一)非限定性净资产可由基金会自主支配使用,合理安排用于开展公益活动和日常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期末将非限定性收入与费用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如实反映基金会净资产变动情况。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盘点表等)。
第四十四条 档案保管
(一)年度会计核算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按类别整理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确保分类清晰、编号连续、装订整齐。电子会计档案需与纸质档案同时归档,确保电子文件格式合规、数据完整,定期备份至专用存储设备。
(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1 年,期满后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本会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清册签字手续。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需设置专用库房,满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磁等安全条件。
第四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 年;
(二)月度/季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三)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四)其他资料(如银行对账单)保管10年。
第四十七条 严格会计档案借阅手续,内部借阅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外部借阅需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登记,需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内容、归还时间等信息。
借阅人不得擅自转借、复制会计档案,如需转借、复制会计档案,须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转借、复制。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检查档案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档案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销毁清册,详细列出销毁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二)销毁清册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基金会负责人。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绩效管理
(一)设定绩效目标。基金会业务活动资金的使用,须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目标,如项目预期产出(数量、质量)、效益(经济、社会影响)等,目标需可量化、可考核。
(二)结合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确保支出时,资金分配与目标匹配,避免资金闲置或滥用。
(三)定期监控资金使用进度和目标达成情况,监督业务活动执行中的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计划、是否偏离预期效果等。
第五十条 税务管理
(一)完善税务基础信息。根据规定,在电子税务局完善基金会各项税务基础信息: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税种认定信息;税收优惠备案文件;税务登记等。
(二)税种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1.区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明确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
2.税前扣除管理。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要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支出税前扣除限额: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净资产变动额12%以内的部分,根据要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罚款、非公益性捐赠等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纳税调整处理:根据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期末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税务申报与缴纳。在电子税务局平台,根据各税种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增值税按月申报,按月代扣代缴个税,次月15日内申报等,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税务风险控制:
1.内部检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定期开展税务合规性自纠自查。
2.外部检查。聘请第三方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3.及时根据税收政策变化调整核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 年度终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开展审计检查,加强自我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第五十二条 积极配合上级主管单位、财政、税务、民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与信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三条 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本会财务透明度与公信力。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比基金会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具体明确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本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办法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服务捐赠事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未尽事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