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适用于本会货币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权责明确、收支平衡原则,确保货币资金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要求,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第四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必须纳入本会统一核算。
第二章 现 金 管 理
第五条 现金使用范围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实际业务中,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完成资金收付。有特殊情况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金额、原因等,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六条 现金库存限额
1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 现金收支管理
现金收款和支出由出纳负责,应当面点清,收交款人在收据上签字。出纳在收款后,应及时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支付现金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八条 现金盘点
出纳应于每日终了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每月进行一次库存现金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由出纳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资金收付结算,可根据业务需要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等。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长期不使用或用途发生变化的账户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银行存款类型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定期存款的期限应根据基金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定期存款到期后,出纳应及时办理转存或支取手续,并将相关凭证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对账
每月末,会计应及时取得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编制,如发现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存在差异,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核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或由网上银行打印。
第十二条 银行结算管理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办理银行结算时,应认真填写结算凭证,确保要素齐全、准确无误 。严格审核银行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防止诈骗和资金损失。收到银行结算凭证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四章 支 票 管 理
第十三条 支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支付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小额现金支出。
(二)转账支票:用于转账结算,用于银行定期存款使用。
第十四条 支票的购买与保管
(一)购买:出纳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到开户银行购买支票,对购入的支票应在《支票登记簿》逐本进行登记,作废支票应妥善保管,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销毁。
(二)保管:支票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由出纳专人保管;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严禁由同一人保管支票和所有印鉴;建立支票登记簿,详细记录支票的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领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支票的领用
(一)申请: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应填写“支票领用申请表”,注明领用日期、支票用途、预计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给财务部门。
(二)审批:财务人员对申请表进行初审,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合规,然后根据金额大小,按照单位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三)领用:审批通过后,出纳根据审批后的申请表,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相关信息,包括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预计金额等;填写支票时,应准确填写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一致)、用途等内容,不得签发空白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后,领取支票。
第十六条 支票的使用
(一)使用要求:支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支票,不得转借、转让支票,不得将支票用于与申请用途无关的事项;支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视为作废;使用支票进行结算时,应要求收款人在支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及时取得相关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二)结算与报销:业务完成后,支票使用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持相关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验收报告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报销日期和金额;如实际支出金额与支票金额不一致,应在报销时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支票的作废与挂失
(一)作废:若支票填写错误、因故未使用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应在支票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将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妥善保管;同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日期。
(二)挂失:若支票丢失或被盗,支票使用人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以避免可能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签发支票时应严格遵循规范
(一)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
(二)填写日期、用途、收款单位全称、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大写金额前需加“人民币”字样,小写金额前加“¥”符号。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另行签发正确支票。作废支票应与支票存根一同保存,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第十九条 定期盘点
出纳每月至少对支票进行一次盘点,核对支票登记簿与实际库存支票的数量、号码是否一致,检查支票的保管情况;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与流程,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财务授权审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金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票据及印章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