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障和促进足球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四)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4类:通用设备;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通用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汽车等交通工具,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电视、照相机等电器设备。
(二)图书和档案。指批量采购图书、珍藏的有较高价值档案等。
(三)办公家具、用具、装具等。包括沙发、茶几、文件柜台等。
(四)其他。包括有较高价值的陈列品、文物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本会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赞助与捐赠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该方式成本过高。
4.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配,避免重复购置,若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更新,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与处置。
(二)综合部商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存量、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并列入本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购置。
(三)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接受捐赠、向总局申请调剂到本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入固定资产账,接受捐赠、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配置,本会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赞助与捐赠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该方式成本过高。
4.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配,避免重复购置,若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更新,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与处置。
(二)综合部商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存量、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并列入本会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购置。
(三)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接受捐赠、向总局申请调剂到本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入固定资产账,接受捐赠、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报销及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综合部、财务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和落实。
(一)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协调技术人员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二)财务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协同综合部对使用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与综合部核对账目,年底配合综合部进行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工作,保管有关账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定期与综合部核对有关登记,保证卡、物完整性及卡、物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本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税金、安装调试等计价。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的,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本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支出,计入相应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每年年末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本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坏损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以下处置原则:
(一)基于使用情况:当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损坏、功能落后等原因,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维修成本过高、维修后仍难以达到使用要求时,可考虑进行处置 。
(二)参考使用年限:固定资产使用达到一定年限,性能和效率下降,即便未出现明显损坏,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报废报损年限规定:
(一)最低使用年限要求:为保证资产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资产使用需遵循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报废报损。最低使用年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二)特殊情况处理:若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出现严重损坏、意外事故、技术陈旧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使用,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事故证明等,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废报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一)固定资产采取报废报损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详细说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使用状况、报废报损的原因及依据等信息。
2.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审核申请内容,核实资产的使用、毁损相关情况。
3.秘书长办公会审批:秘书长办公会综合考虑资产的使用情况、处置的必要性、对基金会业务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决定。
4.资产处置与账务处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核销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固定资产采取对外捐赠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说明捐赠的原因、对象、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2.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资产的现状、剩余使用价值等,并评估捐赠行为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相关规定。
3.秘书长办公会审批: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根据章程和相关规定,对捐赠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捐赠的目的、受赠方的资质和信誉等,以确保捐赠行为符合基金会的利益和使命。
4.签订捐赠协议:审批通过后,基金会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捐赠资产的详细信息、资产的交付方式和时间、受赠方对资产的使用限制和保管责任等。
5.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将固定资产交付给受赠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等。同时,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采取出售、出让、转让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说明出售、出让或转让的原因、资产的基本信息、拟交易的价格或价格范围等,拟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净残值。
2.综合部审核:审核申请是否合理,资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评估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同时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招标、协议转让等,确定潜在的交易对象。
4.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将资产处置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重点审议交易的必要性、价格的合理性、交易方式的合法性以及交易对象的可靠性等,确保资产处置符合基金会的利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签订交易合同:审批通过后,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的描述、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和地点、产权过户手续等条款。
6.办理资产过户和款项收取手续: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办理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交易对方。同时,及时收取相应的款项,确保资金安全到账。财务部门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记录资产的减少和款项的收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申请单、审核审批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审计和查阅。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