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切实贯彻“节俭办一切,坚决反对浪费”的基本原则,降低运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文具、办公耗材、小型办公设备和家具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
第三条 综合部为低值易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汇总各部门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采购;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验收、保管、发放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核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成本、摊销费用等,审核采购预算和报销凭证。
第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申请,保管和使用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详细注明所需低值易耗品的名称、用途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至综合部。综合部对各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综合部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依据《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到货后,综合部依据采购文件,对低值易耗品进行验收核查。如发现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规格不符等问题,验收人员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协调,要求商家补货、换货或退货。
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指派专人保管,发放。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需要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到综合部据实领用。对于贵重或限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需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和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低值易耗品,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应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保持通风、干燥、整洁,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工作,确保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的财务监督,审核采购预算、报销凭证等,确保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符合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现的财务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