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本会使用的捐赠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捐赠票据可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四条 财务部是捐赠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等。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票据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第六条 本会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开具捐赠票据。原则上,在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开具捐赠票据的,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备查,在每年6月底、12月底由财务部集中统一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捐赠票据开具的金额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支票捐赠时,应当待支票入账后按入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备注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

  (二)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 应当按照上述平台提供的原始数据开具捐赠票据。

  (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应提供捐赠协议、捐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含价格和数量)后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金额,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公允价值确定顺序如下: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价格是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2.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采用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四)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八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九条 开具的捐赠电子票据应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完整无缺、来源可靠,传输过程中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捐赠电子票据的,由本会负责处理。

  第十条 捐赠票据使用单位按照会计信息化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票据,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等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核销等情况。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核销、申领和保管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及时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申请核销。财政部相关部门审验后,票据管理系统自动核销。核销后,申领新的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纸质捐赠票据存根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五条 本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纸质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纸质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逐级报告、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