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募捐活动,提升慈善捐赠管理水平,完善募捐款物收支流程,保护捐赠方、受赠方、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本会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三条 本会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和受赠行为应严格落实自愿、无偿、非特定人群受益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本会筹资与宣传推广部、青少年足球发展部、社会足球发展部是接受慈善捐赠的业务部门,依据捐赠人意愿和公益项目安排,负责拟定捐赠协议、捐赠款物的接洽、使用管理、项目监督、信息公开等工作。综合部是库存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验收、盘点、组织配送等工作。财务部是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捐赠财产的财务结算、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五条 本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慈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六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公开募捐方案。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公开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民政部备案。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九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本会官网、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官方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接受捐赠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流程
(一)捐赠洽谈。业务部门与潜在捐赠方沟通捐赠意向,介绍本会公益项目、捐赠流程、免税政策等相关情况,同时向潜在捐赠方了解捐赠财产来源、捐赠用途等事宜。
(二)捐赠评估。业务部门需仔细评估捐赠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了解捐赠方及捐赠财产合法性后,形成公益项目捐赠方案并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业务部门继续与潜在捐赠方沟通捐赠意向。
(三)签署协议。捐赠方与本会达成捐赠意向,根据双方约定的有关捐赠财产、受益对象、捐赠用途等事宜,业务部门负责按基金会捐赠协议规范格式,以本会为主体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或合作协议。
(四)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不需要开具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财务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事前评估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慈善捐赠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接受捐赠的必要性;
(四)捐赠方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会的关系;
(五)捐赠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财产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与捐赠方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方不得指定特定受赠方或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货币(资金)捐赠,要求捐赠方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至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境外捐赠方向本会捐赠货币(资金),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入账。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实物财产(物资)捐赠,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捐赠财产价值认定
第十七条 关于实物财产(物资)捐赠,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认定。
第十八条 关于劳务捐赠
劳务捐赠也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即捐赠方向受赠方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捐赠包括个人以志愿者形式为本会提供义务服务,也包括企业为本会提供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服务捐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本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关于接受使用权捐赠
使用权捐赠,即无偿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将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本会使用,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归捐赠方所有。捐赠价值的认定,可以捐赠方的公开价格文件或近期交易合同价格及发票为依据,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二十条 关于接受股权捐赠
捐赠方以持有的股权向本会进行捐赠的,可以原始股价进行捐赠价值确认,并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五章 捐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捐赠财产全部纳入基金会收入统一管理,各类捐赠财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按需配给”的原则使用捐赠财产,力求发挥慈善捐赠的最大效能。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支出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支出范围包括: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非营利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宣传、推广、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支出坚持“先预算(款物使用计划)、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即:
(一)针对定向捐赠资金,承办部门应结合捐赠方意愿,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预算计划,开展项目活动和支出资金。
(二)针对非定向捐赠资金,承办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年度预算报批后,依据年度预算进行项目的审批(含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预算支出。
(三)已经审批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或预算外项目费用开支,按照本会有关预算调整流程和审批权限报批。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调整预算的,需与捐赠方达成书面确认后,再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采购的项目支出,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资金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本会有关财务付款和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应当主动与捐赠方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 捐赠反馈
第三十条 捐赠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时向本会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充分保障捐赠方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捐赠反馈遵循“谁负责谁反馈”的原则,由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具体办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馈,做好捐赠方维护。
第三十二条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相结合的形式,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回应捐赠方关切问题。
第三十三条 捐赠反馈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如实编写并提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度慈善募捐情况在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反映,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受赠单位和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捐赠项目实施情况、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