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物资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本会自行购买的,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所需的物品。捐赠物资主要为实物等有形资产。

  第三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本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拥有处置权。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其接收、存储、分配及统筹管理工作,由本会相关部门按职责、按规定程序分工负责。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和采购

  第五条 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国家各项相关标准。本会不接收捐赠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其他不适宜接收的物资。

  第六条 根据本会章程,为满足公益项目实际需要,确须本会自行采购捐赠物资时,由承办部门提交具体项目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行采购的捐赠物资的接收和发放,须在本办法框架下,根据所涉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本会对捐赠物资按以下方式确定捐赠收入:

  (一)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本会根据捐赠人提供的上述计价凭据确定物资价值和捐赠收入。

  (二)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物资价值和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 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本会接收捐赠物资,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由捐赠方出具明确的《物资捐赠意向函》,其中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质量保证、产品运输、存储方式、是捐赠企业生产产品还是购买所得、意向捐赠方向等,同时提供捐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生产合格证、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二)单笔捐赠物资价值低于 1000 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根据《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立项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向捐赠方复函同意接收并签署《捐赠协议》。已在本会立项的公益项目中涉及物资捐赠事项的,不再单独立项。

  (三)单笔捐赠物资价值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由承办部门根据《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立项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向捐赠方复函同意接收并签署《捐赠协议》。已在本会立项的公益项目中涉及物资捐赠事项的,不再单独立项。

  (四)《捐赠协议》中应对捐赠时间、捐赠物品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接收方式、存储方式、运输方式、发放方式、发放时间、是否捐赠管理费、运输物流费等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如因捐赠物资自身质量问题产生的对受资助对象的不利影响,本会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会同意接收捐赠物资并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后,按照如下方式办理捐赠物资接收事宜。

  (一)按照协议约定,应在本会进行入库存放的捐赠物资,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本会综合部负责人及捐赠方代表共三人以上当场验收,由综合部库管人员按照《捐赠协议》所列明的捐赠物资明细,清点验收后入库。入库单由接收捐赠物资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库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接收物资或物资采购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留存。

  (二)按照协议约定,不在本会进行存放、由捐赠方直接运往受赠地的物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配合捐赠方将物资运往受赠方或与受赠方约定的地点。

  (三)本会为入库捐赠物资设立台账进行管理。综合部设立捐赠物资管理台账,由库管人员负责对入库物品登记造册,填写相关明细。捐赠物资入库后,综合部、财务部须按照实际情况对所登记的管理台账和财务账目进行核对,清点无误后更新台账,每季度对账。

  第十条 捐赠方要求开具捐赠票据的,本会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对所有捐赠物资,本会财务部进行财务记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由承办部门根据《捐赠协议》提交具体实施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一)单笔分发物资价值不满 1000 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分发。

  (二)单笔分发物资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分发。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赠方,不得指定与本会管理人员、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方。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及分发程序严格根据《捐赠协议》执行。结合捐赠人意愿向受赠方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对捐赠物资实行出库管理。

  物资出库由承办部门根据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议办理。出库单由承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库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出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承办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留存。库管人员按出库单对出库物品逐一登记后出库。

  未在本会入库的捐赠物资,按照《捐赠协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与受赠方对接,受赠方清点物资无误后,须向本会出具《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确认书》,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完好程度等,并以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向本会相关部门报告捐赠物资使用情况。《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物资接收确认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承办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留存,承办部门须在确定收到《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物资接收确认书》后交由本会财务部消账。

  第十五条 库存盘点。综合部每季度末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财务部与综合部每年年底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并做好相应记录,报本会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本会物资捐赠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捐赠物资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方未按约定使用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本会有权收回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协议约定对受赠方使用捐赠物资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跟踪回访。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要对捐赠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物资捐赠及时有效。对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本会。本会有权依法根据协议向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说明。但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本会说明情况。如确无法继续履行《捐赠协议》,双方签署解除协议,经本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无理由拒不履约的,本会可依法向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与捐赠方商议更改捐赠意向书,改变捐赠使用方向、捐赠地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的,不按程序办理捐赠物资接收发放,以及因工作失误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从中谋取利益或有关联交易行为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