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文件精神,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县域足球赛事公益项目的管理。项目旨在打造覆盖全国“千县万村(社区)”的、群众身边的足球赛事,构建完善的社会足球竞赛体系,促进基层足球组织建立健全、基层足球场地设施有效利用,夯实足球群众基础,持续扩大足球人口,助力足球振兴和体育强国建设。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赛事全称

  (一)××年第××届“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基层赛

  (二)××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省决赛(暂定)

  (三)××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赛××大区赛(暂定)

  (四)××年“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域足球冠军赛(暂定)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指导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中国足球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承办单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球协会

  执行单位: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县级足球协会

  第六条 实施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县级行政区。

  第七条 受益对象

  年满18周岁的中国籍业余球员。退役3年内(含3年)的专业球员或被列入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名单的球员不得参赛。专业球员是指曾报名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联赛、女子超级联赛、女子甲级联赛、五人制足球超级联赛的球员。

  第八条 承办机构遴选标准

  (一)县域基层赛

  1.省级足协向本会提出承办申请作为县域基层赛承办单位,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县级足协向省级足协提出书面申请作为县域基层赛执行单位,两级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若省级足球协会未提出承办申请,可由所在省市级足球协会提出承办;市级足球协会未提出承办的,可由县级足球协会直接提出承办申请。

  2.所在县级行政区至少具备1块符合要求的足球场地。参赛队伍不少于6支,场次数量不少于15场。

  (二)省级决赛

  1.已举办基层赛的省级足协可申请承办省级决赛。

  2.参加省级决赛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参加本省县域基层赛总数量的60%。

  3.参赛球队应为县域基层赛的冠军队伍,若冠军球队无法参赛,可依据排名递补。

  (三)大区赛

  1.已举办省级决赛的省级足协可申请承办省际大区赛。

  2.参赛球队应为参加省级决赛的冠军队伍,若冠军球队无法参赛,可依据排名递补。

  (四)全国冠军赛

  1.原则上已举办省级决赛的省级足协可申请承办全国冠军赛。

  2.参赛球队应为参加省际大区赛的冠军队伍,若冠军球队无法参赛,可依据排名递补。

  第九条 资助标准和用途

  (一)县域基层赛

  1.根据赛事举办场次,按以下标准核算资助金额:五人制比赛资助核算标准每场不超过1000元;七人制、八人制比赛资助核算标准每场不超过1500元;十一人制比赛资助核算标准每场不超过1800元。每个县级行政区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其中5%可用于监督赛事执行,5%可用于宣传报道。

  2.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赛事活动要求,将县域基层赛资助总金额的90%足额拨付给县级行政区的执行单位,其余10%可由承办单位用于监督赛事执行和宣传报道,二者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

  3. 承办单位、执行单位须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县域基层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

  (二)省级决赛

  按照每支队伍资助1万元核算,每个省级决赛预算不超过25万元。其中5%可用于开幕式、闭幕式场地搭建费用等,5%可用于宣传。承办单位须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省级决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

  (三)大区赛

  按照每支队伍资助2万元核算,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其中5%可用于开幕式、闭幕式场地搭建费用等,5%用于宣传。相关开支标准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省际大区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

  (四)全国冠军赛

  按照每支队伍资助不超过3万元,裁判员费用不超过15万元,承办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5%可用于开幕式、闭幕式场地搭建费用等,5%用于宣传。相关开支标准按照本会制定的《全国县域足球冠军赛资金使用规范》执行。

  第十条 资助流程

  (一)在本会线上平台发布征集承办单位的通知,申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机构负责在本地区公开遴选县级行政区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足协作为执行单位。

  (三)县域基层赛、省级决赛、大区赛、全国冠军赛均须在全国县域足球赛事活动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由本会综合评定后,将评审确定的拟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建议名单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本会与各承办单位签署资助协议,款项分两期拨付,原则上首付款支付80%,赛事执行完后,对协议约定完成情况、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确定并支付尾款(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额度20%)。

  (五)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历年实施开展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备案、遴选审核工作。

  (二)项目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台账,负责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各承办单位举办赛事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承办单位按活动方案进度报送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原则上要按照赛事具体方案执行,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赛事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须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同意。

  (四)项目部门督促承办单位自主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赛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本会,作为支付尾款的依据。

  (五)项目部门要按照协议及绩效目标,对各阶段赛事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承办单位做好赛事数据统计。

  (六)项目部门负责结项工作,对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影响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赛事安全

  本会组织实施赛事的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须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指南》《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的通知》,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并制定《安全预案》《应急救援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卫生防疫方案》,保障赛事安全,防范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对项目活动人群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十三条 赛风赛纪

  本会组织实施赛事的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须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赛风赛纪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足球竞赛环境,提升赛事活动的质量和形象。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

  (一)本会统筹报道计划,发布宣传要求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相关内容(如视频、图文报道等)。每场比赛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有宣传报道须体现赛事全称和组织机构。

  (二)赛事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赛事宣传方案,明确关键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稿件数量、图片张数与尺寸、视频时长与格式、直播场次与时长、社交平台话题发布频次及互动量目标、项目手册印数等。

  (三)赛事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应在启动赛事、赛事期间、赛事结束后,及时向我会提交赛事媒体宣传稿件。在宣传中突出对女性参与足球的报道、故事挖掘和典型案例推荐推广工作。

  (四)赛事的承办单位应在中央级、省级媒体平台发布新闻报道不少于1篇,各执行单位应在当地媒体平台发布不少于2篇。

  (五)赛事各承办单位应设立1名赛事活动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赛区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在赛事活动的基础上,深度挖掘2至3条故事线索,并及时向我会推荐有价值的新闻素材。

  (六)赛事各执行单位应设立县级通讯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赛区的新闻稿件、图文和视频等工作,并及时向主办、承办单位报送新闻稿件和素材。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一)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