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本会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公益项目的管理。项目旨在助力完善青少年足球竞赛体系,扩大赛事规模、增加赛事种类,以培养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为目标,支持打造高水平、高质量青少年足球赛事。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本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实施范围
全国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
第五条 受益对象
6至18岁青少年。
第六条 遴选标准
(一)申报主体资质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足球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具有体育及相关资质的基金会。
(二)优先资助以下赛事:
1.符合国家外交战略,具有青少年足球公益、文化交流属性,举办地在国内的国际性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
2.具有标志性、独特性品牌,创建时间超过十年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
3.能充分调动市场力量,获得企业支持,形成品牌且赛事举办时间相对固定,结合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特色优势设立的地方性、区域性公益性青少年足球赛事。
4.在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举办的各类公益性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
5.在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开展的各类公益性青少年足球赛事活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一)补贴类
1.国际性青少年足球赛事,原则上十一人制比赛场均补贴不超过2500元,七八人制比赛不超过1500元,五人制比赛不超过1000元。
2.全国性及省、市区域青少年足球赛事,原则上十一人制比赛场均补贴不超过1800元,七八人制比赛不超过1500元,五人制比赛不超过1000元。
3.县域青少年足球赛事,原则上十一人制比赛场均补贴不超过1000元,七八人制比赛不超过800元,五人制比赛不超过600元。
(二)配套类
1.为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加大社会资金筹集力度,本会鼓励各级政府、各级足球协会、各类社会组织、热心足球事业的企业或个人,对足球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2.如赛事主办方(含联合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动员社会力量对赛事进行资金支持,且资金全部或部分由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自愿捐赠给本会专项用于该赛事,本会采取社会捐赠资金和本会配套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1的方式对赛事进行资助。其中:
(1)国际性赛事最高配套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全国性及省、市区域赛事,最高配套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县级区域内赛事最高配套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全额资助类赛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青少年足球事业发展,助力培养优秀足球人才,属于以下情况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按照《青少年足球赛事资金使用标准》给予全额支持:
1.符合国家足球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要求的赛事。
2.配合国家外交大局、有助于提升青少年足球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性青少年足球赛事。
3.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主办或指导的中西部地区青少年足球赛事。
以上赛事相关资助标准按照本会制定的《青少年足球赛事资金使用标准》执行。
第八条 资助流程
资助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开征集
1.本项目主要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由本会在线上平台发布通知,由申请机构填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赛事资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项目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确认申请机构符合申报条件。
3.项目部门对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根据遴选标准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拟资助机构建议名单。
4.拟资助机构建议名单报请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拟资助机构及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本会与受资助机构签署《资助协议书》。
(二)定向资助
由本会主办或指导的重点赛事,由项目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场地租赁(含会议室)、裁判员劳务(含比赛监督及裁判监督)、志愿者劳务、现场急救医疗、赛事安保、保险、赛事物料耗材(足球门除外)、饮用水、比赛技术录像、比赛用球、球员服装、必要人员的食宿、交通以及赛事宣传等。其中用于宣传的资金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
(三)企业或个人捐赠给本会用于青少年足球赛事的资金,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金额可由捐赠方和本会共同商定。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历年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备案等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受资助机构应按要求提供赛事秩序册、进展报告等材料。
(三)项目部门建立项目台账,有效有序推进项目执行。如协议内容有变更、调整,项目部门应及时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签署补充协议,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要求。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门应通过线上跟踪、线下调研等方式,督导、监控受资助机构举办活动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资金合理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五)赛事结束后,受资助机构应按照资助协议约定,提交结项报告、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等文件。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赛事,须提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项目执行完毕,项目部门负责总结、审计、结项、归档工作,对项目的绩效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一条 赛事安全管理
赛事主办方为赛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相关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合同举办赛事,加强体育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力度,制定《安全预案》《应急救援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卫生防疫方案》,保障活动顺利开展,防范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对项目活动人群造成的人身伤害,对出险事项以及活动发生的争议、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不可抗力、投诉、舆情等事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管理
赛事主办方为赛风赛纪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赛风赛纪教育和管理,防范化解赛场冲突和不文明现象等风险,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
(一)受资助机构负责做好宣传工作,收集、汇总赛事图文、视频及新闻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会。
(二)受资助机构应在赛场显著位置,设置“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支持”及“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
(一)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