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中西部县域地区青少年足球夏(冬)令营公益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县域地区青少年足球夏(冬)令营公益项目的管理。项目主要资助中西部县域地区利用寒暑假开展青少年足球夏(冬)令营活动,内容包括青少年足球游戏、赛事以及足球教育等各类足球普及性活动,以丰富青少年假期生活,助力青少年健康、快乐、全面成长。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四条 项目名称
中西部县域地区青少年足球夏(冬)令营公益项目暨××省××县(市、区、旗)青少年足球××活动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西部地区省级足球协会
支持单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承办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县级足球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条 实施范围
中西部地区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条 受益对象
6至12岁少年儿童,向留守儿童倾斜。
第八条 遴选标准
(一)主办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
(二)举办活动的每个县,青少年参与人数不少于80人,活动天数不少于5天,赛事场次不低于26场。
(三)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
(四)未举办过本项目的县域优先。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本会根据当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结合资助县域数量和各县域的实际需求、活动规模和活动成本效益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活动的补贴额度,原则上每个县域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
(二)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活动场地租赁、比赛官员费用、活动必需品采购、执行费、宣传费、医疗及安全救护服务等方面。
(三)主办单位用于执行、宣传的费用,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其余资金应全部用于承办单位实施项目。
第十条 资助流程
(一)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在本会线上平台发布通知,有意向主办活动的省级足球协会向本会提交项目方案、预算编制及专项绩效目标表等申请材料。
(二)项目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成立评审小组根据遴选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受资助机构建议名单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本会与拟受资助机构签署《资助协议书》。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本会与各主办单位签署资助协议后,资助款分两期拨付,签署协议后原则上支付首付款80%,完成协议约定后,本会根据各主办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尾款金额(不超过协议约定总金额的20%)并予以支付。
(二)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备案、遴选审核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台账,有效有序推进项目执行。如协议内容有变更、调整,项目部门应及时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签署补充协议,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要求。
(三)项目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通过线上跟踪、线下调研等方式,督导、监控各承办单位举办活动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
(四)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门负责总结、审计、结项、评估、归档工作,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 安全保障
活动主办单位为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条件,制定《安全预案》《应急救援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卫生防疫方案》,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
(一)主办单位负责做好宣传工作,收集、汇总各县域地区活动的图片、视频及新闻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会。
(二)在活动现场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支持”“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有宣传报道均应体现活动全称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一)本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