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爱计划项下西部地区足球人才助学助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内容为资助中东部足球强省、足球发展重点城市足协对试点地方按照“一对一”帮扶形式开展足球帮扶工作,内容包括支持梯队建设、选材、集训、教练培训等事项。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对西部地区体教融合足球青训体系试点地方(以下简称“试点地方”)开展“一对一”帮扶的中东部足球强省、足球发展重点城市的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帮扶地区足协”)。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我会根据当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结合各试点地方的实际需求、项目规模和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帮扶地区足协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二)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食宿、交通、劳务费、场租、医疗、保险、耗材、宣传等方面。

  (三)宣传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

  第六条 资助流程

  (一)本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后,试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足协提交帮扶具体需求清单。

  (二)本会项目部门审核需求清单,并与帮扶地区足协进行沟通,根据需求明确帮扶具体内容;帮扶地区足协向本会提交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

  (三)项目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及预算,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与帮扶地区足协签署《资助协议书》,并支付首付款。

  (四)帮扶地区足协负责项目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的选择与安排、参与人员的组织招募、活动流程的严格执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项目宣传报道工作及项目开展情况等。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帮扶地区足协应按照资金预算妥善使用资助款,确保专款专用。

  (二)帮扶地区足协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帮扶地区足协自主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本会提交审计报告。

  (四)本会对帮扶地区足协提交的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在确认完成绩效、履行协议后,支付尾款。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历年实施开展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备案及申报审核工作。

  (二)项目部门建立项目台账,有效有序推进项目执行。如协议内容有变更、调整,项目部门应及时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签署补充协议,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要求。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门应通过线上跟踪、线下调研等方式,督导、监控各受资助地区足协举办活动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四)在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部门负责总结、审计、结项、评估、归档工作,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分析总结。

  第九条 安全保障

  帮扶地区足协为安全保障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全保障、保险等事项,对其出险事项以及活动发生的争议、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投诉、舆情等事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宣传推广

  (一)帮扶地区足协负责做好项目宣传工作,收集、汇总执行过程中的图片、视频及新闻稿件等素材,及时提交本会。所有宣传报道均应体现活动全称和资助机构。

  (二)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支持”“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

  (一)本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