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爱计划项下大学生足球支教项目的管理。项目主要内容为资助高校开展以足球教学为主的大学生支教,组织高校教师对县域足球教师进行培训等活动,缓解部分地区县域学校师资不足的矛盾,提高校园足球水平,推广普及足球运动。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 遴选标准
(一)申请机构为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联合主管的实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二)支教地区原则上为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重点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三)申请机构提供不限于人员投入的各项具体措施,以保证项目有效组织实施。
(四)支教大学生为足球或体育专业的优先。
第六条 遴选流程
(一)本会通过线上平台公开发布项目遴选公告。
(二)申请机构申报。
(三)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遴选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受资助机构名单,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本会与拟受资助机构签署《资助协议书》。
第七条 资助标准和用途
(一)大学生支教:原则上支教补贴不超过60元/人/天,往返交通补贴不超过600元/人。
(二)县域教师培训:原则上每场培训费用不超过3万元,专项用于租用培训场地,讲师食宿、交通和劳务,保险,培训必要教材、耗材,以及宣传工作等。其中宣传费用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受资助机构应按照资金预算妥善使用资助款,确保专款专用。
(二)受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受资助机构应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会对受资助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在确认完成绩效、履行协议后,支付尾款。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历年实施开展情况,做好项目立项、备案、遴选审核工作。
(二)项目部门建立项目台账,有效有序推进项目执行。如协议内容有变更、调整,项目部门应及时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签署补充协议,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要求。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门应通过线上跟踪、线下调研等方式,督导、监控受资助机构举办活动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督促纠正解决,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四)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门负责总结、审计、结项、评估、归档工作,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优化方案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条 安全保障
受资助机构为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制定《安全预案》《舆情应对方案》等,保障人员安全和活动顺利开展。对其出险事项,以及活动发生的争议、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不可抗力、投诉、舆情等事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推广
(一)受资助机构负责做好项目宣传工作,收集、汇总执行过程中的图片、视频及新闻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会。
(二)项目执行期间,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支持”“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一)本项目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部门按照《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